行政复议是政府系统自我纠错的监督制度和解决行政争议的救济制度,是“低成本、高效率、宽口径”的行政争议化解制度,是推动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抓手。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实施一年多来,行政复议案件快速增长,行政复议充分发挥受案范围广、审查强度深、程序高效简便、审理周期短、零收费等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不断发挥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作用,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评选出6个典型案例予以发布,涵盖了行政处罚、工伤认定、政府信息公开、行政不作为等领域。行政复议机关适用“新程序”,全面、高效查明案情,公开公平公正审理案件,充分运用新修订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调解、变更等有效举措,有效解决群众实际利益诉求,实现定分止争,进一步推进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第一批典型案例从不同方面体现了新修订行政复议法的立法精神,对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办理案件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案例一:某公司不服某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涉企行政处罚、重大事故隐患、自行纠错、以案促改促治
【案件基本情况】
申请人:某公司
被申请人:某交通运输局
2024年8月1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所属五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存在异地经营行为累计3个月以上且未向运营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为由,依据《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判定申请人具有重大事故隐患,对其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申请人进行整改,并向经营所在地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2024年8月25日,执法人员发现申请人仍然存在异地经营现象且未备案。2024年9月2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涉嫌在责令整改期限内拒不执行整改,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为由,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后经处罚前告知及组织听证后,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责令申请人停产停业整顿30日,同时对公司两名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另案作出罚款五万元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不服,于2025年1月6日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案件办理情况】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本案后,及时走访了涉事企业,涉事企业表示不能理解运输车辆未在异地备案就视为具有重大事故隐患,认为被申请人在判定重大事故隐患标准上存在偏差。被申请人认为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条规定,企业异地经营累计3个月以上就要进行备案,未备案应属于《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一款所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被申请人表示因此类未备案情况已经处罚运输公司20家,涉企业直接责任人员30名。行政复议机关经研判认为,目前虽只有申请人一家企业提出复议申请,但被申请人作出的同类处罚涉及运输企业众多,本案的办理对交通运输部门今后的执法导向及本地运输企业如何合法合规经营均具有重要意义。
为准确理解适用本案行政处罚认定违法事实所适用的条款,行政复议机关就本案主要争议点即未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进行备案,是否能够判定为《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问题,向制定该判定标准的国家级主管部门进行函询。经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确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条中异地经营累计超三个月以上未备案的,不属于重大事故隐患情形。行政复议机关收到函复后,及时与执法部门进行沟通,指出其存在事实认定错误、依据适用错误等问题,引导其自行纠错,在撤销案涉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同步纠正其他同类行政处罚行为。2025年3月5日,被申请人对包括案涉行政处罚在内的50件行政处罚案件进行了纠正,撤销了对20家企业和30名企业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加强涉企行政复议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复议规范涉企执法的监督功能和化解涉企行政复议主渠道作用,对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行政复议机关准确把握案件争议焦点,本着办理涉企案件审慎负责态度,对本案重大事故隐患依据适用问题向权威部门进行了函询,查明了行政处罚事实认定错误,促使被申请人撤销了不当的行政处罚,让企业在行政复议中感受到了公平正义。同时,本案办理促使同类20家企业和30名企业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得以撤销,在挽回企业经济损失的同时,向行政执法部门传导了“以案促改促治”的理念,推动其改进自身行政执法工作,达到了“办案一件、规范一片”的效果,实现了从个案审理到类案纠偏的治理升级。最后,行政复议机关加强对企业跟踪问效,向企业讲明虽然运输车辆未备案不属于重大事故隐患,但也应该按照规定进行备案,铸牢企业合法合规经营理念,在规范行政机关执法的过程中,也提升了企业法治获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