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发布2025年度第一批行政复议典型案例(二)- 新华网内蒙古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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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07/24 17:46:11
来源:新华网

内蒙古自治区发布2025年度第一批行政复议典型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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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是政府系统自我纠错的监督制度和解决行政争议的救济制度,是“低成本、高效率、宽口径”的行政争议化解制度,是推动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抓手。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实施一年多来,行政复议案件快速增长,行政复议充分发挥受案范围广、审查强度深、程序高效简便、审理周期短、零收费等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不断发挥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作用,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评选出6个典型案例予以发布,涵盖了行政处罚、工伤认定、政府信息公开、行政不作为等领域。行政复议机关适用“新程序”,全面、高效查明案情,公开公平公正审理案件,充分运用新修订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调解、变更等有效举措,有效解决群众实际利益诉求,实现定分止争,进一步推进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第一批典型案例从不同方面体现了新修订行政复议法的立法精神,对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办理案件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案例二:杜某不服某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行政处罚、法律适用、复议维持

  【案件基本情况】

  申请人:杜某

  被申请人:某区交通运输局

  2024年6月3日,申请人杜某驾驶蒙五菱牌商务车,通过电话、微信与乘客联系,在市区招揽乘客2人,后被被申请人查获。被申请人经询问和调查后认定杜某已取得《网约车道路运输证》和《网约车从业资格证》,但该车没有巡游出租汽车标识标志,未安装巡游出租汽车计程计价设备,当事人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2024年6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杜某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杜某不服该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

  【案件办理情况】

  行政复议机关在收到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后,及时总结争议焦点,对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全面审查,多次组织办案人员召开案件讨论会,并与业务领域专家进行沟通交流。

  本案中,申请人认为其从事的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不应认定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但微信聊天截图、询问笔录等证据,可以证实申请人作为网约车驾驶员不是通过平台派单接单进行经营活动,而是通过微信群、朋友圈发布“车找人”这样的内容招揽乘客,并通过电话、微信与乘客联系,实际上是未经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平台预约承揽乘客,该行为属于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被申请人适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对申请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上,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立案、询问、调查取证、告知拟处罚的事实、法律依据以及陈述、申辩和听证权等必要程序后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最终,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维持被申请人行政处罚的复议决定。同时,被申请人2024年对网约车线下揽客行为作出行政处罚30余件,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维持决定之后,已有约三分之一的被处罚人主动缴纳罚款,不再申请行政复议和诉讼,达到“一案精审,多案共赢”的良好效果。

  【案件评析】

  网约车与巡游出租车在运营模式、监管机制上存在本质差异。网约车需依托合规平台实现“车、人、平台”三方资质匹配与订单追溯,而巡游出租车采用“扬招”或“站点候客”模式,二者均需取得相应资质。本案申请人脱离平台私自揽客,既规避了平台对驾驶员资质、行程安全的审核监管,也扰乱了交通运输市场秩序,属于典型的违规行为。

  现实生活中,网约车线下揽客现象频发,严重影响了出租汽车行业的市场环境。本案不仅精准把握了法律适用边界,同时也起到了警示教育意义,通过加强监管和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使网约车和巡游出租车按照各自许可范围开展经营活动,既有效避免了双方的纷争和矛盾,也维护了交通运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营造了良好营商环境。

【纠错】 【责任编辑:石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