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发布2025年度第一批行政复议典型案例(三)- 新华网内蒙古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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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07/24 17:45:55
来源:新华网

内蒙古自治区发布2025年度第一批行政复议典型案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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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是政府系统自我纠错的监督制度和解决行政争议的救济制度,是“低成本、高效率、宽口径”的行政争议化解制度,是推动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抓手。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实施一年多来,行政复议案件快速增长,行政复议充分发挥受案范围广、审查强度深、程序高效简便、审理周期短、零收费等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不断发挥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作用,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评选出6个典型案例予以发布,涵盖了行政处罚、工伤认定、政府信息公开、行政不作为等领域。行政复议机关适用“新程序”,全面、高效查明案情,公开公平公正审理案件,充分运用新修订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调解、变更等有效举措,有效解决群众实际利益诉求,实现定分止争,进一步推进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第一批典型案例从不同方面体现了新修订行政复议法的立法精神,对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办理案件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案例三:刘某不服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工伤案

  【关键词】

  工伤认定、视同工伤、变更决定

  【案件基本情况】

  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刘某的丈夫杨某系某肉业有限公司的车间工人,2024年10月2日6时50分许,杨某到某肉业有限公司大院后,由公司大门步行前往生产车间途中忽感身体不适,蹲在地上缓解片刻后起身,继而面部朝下晕倒在路上。其同事途经见状,紧急进行帮护,同时上报车间主任。生产部班组长赶到现场后拨打120。7时27分许,某中心医院120急救工作人员赶到现场,将杨某转至中心医院急诊医学科门诊进行抢救。2024年10月2日10点01分,杨某经抢救无效被宣布死亡。2024年10月10日,某肉业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申请认定杨某工伤。被申请人经调查认为,杨某非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于2024年12月9日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决定不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

  刘某不服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

  【案件办理情况】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该项规定视同工伤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二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无论是哪种情形,视同工伤的关键都在于必须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因此,本案的审查重点是杨某是否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

  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发现,杨某在某肉业有限公司从事流水线装箱工作,上班的时间是早上7:00至晚上6:00左右。2024年10月2日6时50分许,杨某到某肉业有限公司大院后,由公司大门步行前往生产车间途中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提前十分钟到达工作单位符合工作要求和一般常理,同时杨某系到达工作单位后,前往指定工作区域的路上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视同工伤情形。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事实认定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行政复议机关查清事实和证据”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最终作出变更决定,认定杨某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

  【案件评析】

  工伤认定是行政争议的多发领域。本案对视同工伤类案件的处理具有典型意义。视同工伤中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理解,需要从工伤保险制度立法本意和符合社会公平公正的角度出发,结合实际情况予以解释。通常理解,“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应当是指单位规定的上班时间和上班地点,而上班时间和上班地点不应单纯的仅限于伤亡者从事本职工作的指定区域和固定时间,还应适当包括指定区域和固定时间的合理延伸,即与其工作具有一定联系的合理时间和区域。本案中,将工作单位院内前往指定工作地点的必经且合理路线视为对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是对法律条文正常理解,非扩大解释。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重要部分,关乎劳动者切身权益。本案中,人社局未查明事实,以杨某突发疾病地点不属于工作岗位不予认定工伤,而行政复议机关查清事实后,通过变更决定使其获得工伤认定,保障了劳动者权益。同时,变更决定的运用有效贯彻新修订行政复议法精神,不仅纠正了不当行政行为,促使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也避免了因重新启动行政程序带来的时间成本,快速解决工伤认定争议,将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落到实处。

【纠错】 【责任编辑:石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