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乌海市黄河河道保护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颁布实施。
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加快推进,乌海市黄河河道水域面积逐步萎缩甚至断流,综合功能下降,河道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日益凸显,非法侵占河道岸线、采砂取土等破坏河道生态、侵占河道资源的行为时有发生,违法行为发生数量呈上升态势,不仅严重威胁防洪排涝安全,而且破坏了生态环境和区域供水安全。仅仅依靠上位法的规定进行黄河河道保护和管理已经难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因此,亟须通过立法予以明确。
《条例》是乌海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第11部地方性法规。《条例》为章节式结构,设置了总则、河道治理、河道保护和利用、监督与保障、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32条。
《条例》明确实行“市级统筹、区级主责、镇街协助”的三级管理机制,明晰部门职责,理顺各级管理体制;从防洪安全要求、城市和农区防洪排涝、山洪灾害非工程治理、河道综合治理等4个方面做了细化规定;规定了河道管理范围的确定和划定、界桩设置、岸线保护和利用规划等方面内容,特别是制定专门条款明确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的12种禁止行为;将实践中已有的“河长制”固化到法规中,建立市、区、镇(街道)河长体系,统筹负责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工作,并明确各级总河长和河长的职能职责。
下一步,乌海市将广泛宣传《条例》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和实施要求,提高社会大众对《条例》的知晓度,营造全社会知法守法的良好氛围;通过加强组织领导,运用现代化技防手段,强化部门协同联动等手段,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记者 郝飚 见习记者 李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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