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正式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育惩戒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旨在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进一步保障和规范全区中小学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该《细则》的出台,为学校和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提供了清晰、具体的操作指南,同时注重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与全面发展。
《细则》明确,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使其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教育惩戒必须遵循育人为本、合法合规、措施适当和保障权益四大原则,严禁任何形式的体罚、变相体罚以及侮辱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
《细则》根据学生违规违纪情节的轻重,将教育惩戒分为三个层级。教师在课堂教学或日常管理中,对情节较轻的学生可当场实施点名批评、责令检讨、适当增加教学或公益任务,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等教育措施。对于情节较重或拒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采取训导、安排校内公益服务、进行专门校纪教育、暂停校外集体活动等措施。而对小学中高年级(三年级到六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学生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的,学校可实施不超过一周的停课停学,由法治副校长予以训诫,或安排专业人员开展心理辅导与行为干预。此外,对于严重违纪或屡教不改者,学校可依法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纪律处分,高中阶段学生还可被开除学籍。
值得关注的是,《细则》同步构建了较为完善的权利保障与救济机制。学校须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学生或家长对教育惩戒或处分不服的申诉。旗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也需建立投诉举报与复核机制,确保纠纷依法妥善解决。同时,《细则》创新设立了教师履职保护与纠错机制,对教师出于教育目的、程序正当但因合理判断偏差或紧急情况导致的非故意失误,视情形予以免责或减责,体现了对教师正当履职的保护与对学生权益的双重关切。
在程序规范上,《细则》要求学校制定校规校纪须广泛听取师生、家长及专家意见,经民主程序审议通过并报备。实施较重以上惩戒或处分前,应告知学生及其家长,并听取陈述申辩,必要时组织听证。惩戒相关信息应记录留存,学期末报主管部门备案。
该《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适用于全区普通中小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它的实施标志着内蒙古在中小学教育管理法治化、规范化方面迈出重要一步,力求在严格管理与人文关怀之间取得平衡,推动形成家校社协同育人的良好教育生态。(记者 王树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