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与税收
一、财政发展惊人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财政的组成部分,属于地方财政范畴。自治区财政由自治区、盟市、旗县和苏木乡镇4级财政组成。它经历了不断发展和逐步完善的过程。建国前,内蒙古自治政府的财政为巩固革命根据地和支援解放战争而筹集资金。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农业税和营业税等工商各税。当时财政收支有限,1947年财政收入仅9万元,支出为39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自治区财政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1950年自治区(包括绥远省)财政执行政务院制定的“高度集中,统收统支”的预算管理体制,地方组织的主要财政收入统一上缴中央,地方支出统一由中央拨付。1952年全区财政收入达 1.3亿元,支出达1亿元。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全国实行“划分收支,分级管理”的预算管理体制。根据国务院规定,自治区采取统收统支的办法。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财政收支不断增加,收支平衡,略有节余,有力地支持了全区农牧业生产,支 持了以包钢为中心的基础工业建设。
“二五”期间,全国实行“以收定支,五年不变”的预算管理体制。1958年国务院制定《关于民族地方财政管理暂行办法》,对民族自治地方预算管理体制作了规定。自治区除执行相同于一般地区的财政政策、法令外,还享受国家的5项财政照顾。1964年国务院批转了财政部和民族事务委员会联合发出的《关于改进民族自治区地方财政管理的规定》,对自治区的财政管理提出4项不同于一般省市的特殊照顾。自治区对盟市、旗县除保留国家对自治区的特殊照顾外,对区内3个少数民族自治旗和17个民族乡,亦制定和执行了有关的照顾政策。“三五”和“四五”时期,正处于“文化大革命”期间,自治区国民经济濒于崩溃的边缘,财政收入逐年下降。到1976年全区财政收入仅2.66亿元,下降到1958年以来的最低点,支出却达13.8亿多元,形成对中央财政的严重依赖。“五五”期间财政经济又开始回升。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内蒙古财政实力不断壮大,收入结构日趋合理,财政收入有了长足发展,由1979年的4.5亿元增加到1983年的7亿元。1985年首次突破10亿元大关,达13.4亿元,1990年突破31亿元。1998年内蒙古财政收入达到89.77亿元,比1978年增加12倍,年平均递增19.4%,比1978年提高12.5%。
1980年到1993年实行的是定收定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从1994年起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内蒙古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主要内容为:根据财权和事权相结合的原则,将税制改革后的税种设置划分自治区和盟市的财政收入,将金融保险营业税、区直企业所得税、部分重点企业增值税的25%留归自治区级,其余均放到盟市、旗县,按事权划分自治区和盟市的财政支出,定额补助或上解。盟市对旗县也实行了分税制改革。分税制调动了各盟市旗县增收节支的积极性,促进了地方财政收入的增长。1996年制定了完善地方税制、强化税收征管、提高财政收入水平的方案和措施。
改革开放以来,内蒙古财政改革和发展的主要措施和成就是:
1.认真贯彻党的民族政策,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财政体制上对自治区的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实行了特殊照顾政策(补贴和轻税等)。
2.狠抓旗县经济发展和乡苏木财政、村嗄查建设,加强基础财源建设。1991—1998年,盟市、旗县的财政收入年平均递增21.9%。1998年全区超亿元的旗县达25个,超百万元的乡镇达811个。
3.不断深化财政改革,财政宏观调控能力明显提高。同时财政参与支持了工资、价格、住房以及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促进了全区经济社会改革与发展。
4.培养了一支政治业务素质较高的财政干部队伍。
1998年,全区财政干部达到13.7万人,其中少数民族干部占28.8%,中专以上文化的占73.5%。
二、税收日趋规范
自治区税收可分为建国前和建国后两个时期。建国前,在建立革命政权的地区,制定并执行新的税收制度,其他地区则实行国民政府或伪蒙疆政府税制。1936—1945年,在蒙古军政府和察南、晋北和蒙古联盟3个伪政权分立时期,仍沿用国民政府原有税制,察南自治政府捐税分为直接税、间接税和特税等3大类,晋北自治政府捐税分关税、内国税和印花税3大类、蒙疆政府捐税分部,盟、市3大类。1938年捐税收入1 209.94万元。1939年3个伪政权合并成立伪蒙古联合自治政府,随即修改税法,统一税制。1945年8月绥蒙政府实行轻税政策,严格统一管理,划一税种。在所辖丰镇、集宁、兴和、武东、凉城、陶林、和林、清水河、龙胜9县分别征收营业税、牲畜交易税、货物税、屠宰税、斗佣和盐税。同年12月25日绥蒙政府公布《1945年公粮征收暂行条例》,按余粮累进计算分数征收农业税。绥远省人民政府成立后,税收工作逐步扩大到集宁地区、陕坝专区、乌兰察布盟、伊克昭盟。1946年1月15日,东蒙古人民自治政府制定实行《赋课要纲》,废除伪满时代的赋课制度,在兴安盟、呼伦贝尔盟、哲里木盟、昭乌达盟所辖15个旗县市征收营业税、出产粮食税、酒税、不动产税、牲畜税、契税、油脂税等。1946年兴安省政府开征土地牲畜累进税和盐税。1947年3月,呼伦贝尔地方自治政府制定《政府税条例》,开征营业税等9种税,制定《市旗街税》,对市、旗、街开征地捐等15种捐费。
1947年,内蒙古自治政府制定《内蒙古自治政府税务暂行条例》,统一辖区内税收。以后,又陆续征收货物产销税等9种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1950年1月30日政务院颁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除农(牧)业税外,全国统一开征物货税等14种税,自治区东西部除薪金报酬所得税和遗产税未开征,关税由海关征收外,共开征11种税。此后,依据国务院和财政部颁发的税收法令、指示、条例,自治区于1950年7月调整税收,1953年修正税制,1958年改革税制,1973年简并税制,1983-1984年进行了第一、二次“利改税”和税制改革。
1994年,我国又对原工商税制进行了大幅度的结构性改革,并实行了分税制财税体制。改革后,我区与其他省区一样,工商税由原来的30多种税简化合并为18种。这次税制改革主要涉及5个方面的内容:以推行规范化的增值税为核心,相应设置了消费税、营业税,建立了新的流转课税体系;对内资企业实行统一的企业所得税;统一个人所得税,取消原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调整、撤并和开征了一些其他税种;分别成立了国税局和地税局。
这次税制改革,是中国税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经过这次改革,我国税制已基本接近国际惯例,并向科学化、规范化迈进了一大步,初步实现了税制的简化与高效统一。新税制和分税制的实施,适应了内蒙古经济发展的需要,较好地调动了地方的积级性,税收收入迅速增长。1998年内蒙古税收金额达到117.6亿元,比1985年增加7倍。1994—1998年税收总额和工商税收增长率分别为15.32%和12.86%,税收收入的增长有力地促进了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范遊恺 姜月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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