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与保险


    一、金融体系日臻完善
内蒙古地区银行早已有之。民国时期东部已有3家银号,1933年伪满洲中央银行成立,1937年以前,内蒙古西部地区外来银行有中国银行、交通银行、西北银行和北洋保商银行,后来又陆续成立中国农民银行和中国合作金库。以后中央银行和中国农民银行由中国人民银行绥远省分行接收。内蒙古地区的金融组织先后有伪蒙疆银行、同和兴业银行、西北农民银行、晋察冀边区银行、陕甘宁边区银行、解放区银行、包括东蒙银行、内蒙古银行、内蒙古人民银行、东北银行、冀热辽银行、长城银行等。一些国外银行在内蒙古也设立了分支机构和办事处。
    1947年6月1日内蒙古银行成立后,根据当时经济形势,即担负发行货币,支持财政,保障供给,支援解放战争的任务。当年自治区财政收入的77.8%来源于银行的货币发行。1948年6月,内蒙古银行改称内蒙古人民银行后,面临整顿货币流通市场,扶持经济发展的新任务。一方面发行内蒙古人民银行流通券,收兑自治运动各个时期发行的旧货币,肃清伪币流通,统一货币流通市场;另一方面把发行货币从重点支持财政,转向重点扶持经济建设。从此,为配合创立国营企业和恢复发展农林牧业生产的各项信贷业务逐步展开。1948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成立。1951年4月,内蒙古人民银行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的命令,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布告全区,以全国统一的人民币收兑内蒙古人民银行流通券,并将内蒙古人民银行及其所属机构改为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1949年4月,曾在绥东解放区建立中国人民银行绥远省分行。1949年9月,绥远省和平解放,中国人民银行绥远省分行迁入归绥市,并在辖区内建立了下属机构,1954年绥远省建制撤销,绥远省分行与内蒙古分行合并组成统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金融体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恢复、调整工作,内蒙古的金融业也随之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时期。
    多种金融机构并存,比较健全的金融体系已经形成。从1979年以来,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在我区相继恢复,保险和信托投资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也有了较快发展。目前全区已经形成了以中国人民银行为领导、以国有商业性银行为主体,城乡信用合作机构等为补充,政策性银行与商业银行相分离,保险、信托投资、证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并存的、比较健全的金融体系。到1997年底,全区拥有各类金融机构8 281个,其中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122个,4家国有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4 367个,1家政策性银行及其分支机构88个,1家股份制商业银行(交通银行),3家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299个(包括平安保险公司内蒙古办事处1个),两家金融信托投资公司及其分支机构9个,1家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8个,4家典当行,14家基金会,1家融资中心及其9个分支机构,2 620家农村信用社和522家城市信用社。全区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已达到78 161人,比1978年增长了16倍。这些金融机构的职能、业务范围、业务种类不同,服务对象不同,但已基本形成了覆盖社会经济各个方面的网络,成为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巨大推动力量。
    金融业务范围扩大,金融业务品种增多。金融体制改革改变了传统体制下国家银行单一信用形式,采用了股票、债券、商业票据、大额定期存单、信用卡等各种信用工具;金融业务范围扩大,在传统的银行存、贷、汇、国际结算业务之外,又相继发展了信托投资、投资咨询、委托等新业务;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宽,仅银行贷款一项,已从过去流动资金贷款扩展到固定资产、科技领域、个人住房领域,增设了固定资产贷款、抵押贷款、乡镇企业贷款、外资贷款、科技开发贷款、楼宇按揭贷款、居民消费信贷等项目。为内蒙古经济发展开辟了多种融资渠道,增强了资金的流动性。
    经过近20年的发展,内蒙古金融市场规模明显扩大,短期融资市场、票据市场、证券市场已初具规模。1997年末融资已增加到845.53亿元,比1978年末增长了51.34倍。1997年末自治区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1 172.17亿元,比1979年末增加了29.06倍。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已初步形成网络,仅1996年交易量就达98亿元,有效地解决了区内商业银行资金头寸。
完善了金融服务手段。内蒙古金融系统在全区范围内实现了资金清算现代化,开发了金融管理信息系统,在全国率先实现了同城、区辖等全国电子联行清算“天地对接”,加速了自治区资金周转,有效地防止和避免了金融机构间占压资金及压票、压汇现象,提高了银行结算信誉,取得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保险业形成网络
    保险是一项取之于面、用之于点的经济补偿制度,也是一项利国利民的社会保障事业。在保障社会生产的正常运行,保障人民生活的安定,为生产建设积聚资金,增加外汇收入,实现国际收支平衡,参与防灾、防损、减少灾害损失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内蒙古自治区的人民保险事业自建至今,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主要可分为3大阶段:
    初创时期(1949—1980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于1940年10月20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于1950年开始筹建,并于1951年5月正式营业。此后,经过8年的发展,到1958年,内蒙古自治区的保险事业在业务范围、服务领域、服务险种和营业网点等方面都有了相当规模。全区系统累计实现保费收入1 379万元,支付赔款393万元;分支机构发展到28个,从业人员420人,服务险种10余个。1959年4月,由于受极“左”思潮的影响,人保各分支机构全部撤消。1979年4月,国务院批准恢复国内保险业务。
    恢复和发展阶段(1980—1995年)。改革开放以后,内蒙古自治区的保险事业有了新的发展。保险机构逐步发展壮大,形成了遍布全区的保险服务网络。1980年国务院批准内蒙古保险机构正式恢复。当时,内蒙古的保险机构是人民银行的一个职能处室。经过16年的发展,到1995年已成为相对独立的保险机构,并在全区12个盟市,100个旗县均设立了分支机构,形成了遍布全区,纵横交错的保险服务网络。保险业务范围扩大,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宽。1980年到1995年,全区保险系统累计实现业务总收入43.52亿元,承保各类财产保险金额达到943.63亿元,为17.72万辆机动车、54.04万户家庭和487.58万人(次)承担了各类保险、保障责任;保险品种由恢复初期单一的企业财产保险发展到财产、人身、信用、责任4大类170多种:服务领域进一步从城镇延伸到广大乡村、牧区,覆盖了社会方方面面,形成了种类齐全,管理严格,文明优质服务的网络体系。这一时期,全区保险系统累计处理各类赔案110多万件,向受灾保险支付赔款14.86亿元,向受灾企业和灾区人民捐款2 000多万元,有效地发挥了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
    机构体制改革阶段(1995年10月至今)。为了实现商业化、专业化经营,加快我国保险主体的多元化进程,使我国保险业尽快与国际惯例接轨,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部署,内蒙古自治区人保公司于1995年10月开始进行了机构体制改革。1996年7月,内蒙古自治区保险系统实现机构分设。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分设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和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承接了原人保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经营的全部人身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责任,主要经营人寿保险、健康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业务,开办保险种类近百个。1997年,全区系统实现保费收入64 399.5万元,累计给付各类赔款10 356.9万元,对促进内蒙古自治区经济的发展,安定人民生活,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中保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是内蒙古自治区最大的专业性财产保险公司,承接了原人保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经营的除人寿险业务以外的一切保险业务,主要承办企事业单位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农业保险和各类责任保险等保险业务,保险品种近百个。1997年,全区保险系统实现保险收入80 094万元,支付赔款38 024.3万元,有效地发挥了对自治区经济发展的补偿作用,促进了全区的社会稳定。

(姜月忠 王丽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