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兴区要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内蒙古地区人口死亡率高于国内其他地区,尤其是少数民族人口不断减少,有的处于濒临灭绝的境地。从19世纪初到1947年,内蒙古地区蒙古族人口由103万降到83.2万,减少近20%;鄂伦春族在清代有4 000多人,1947年只剩下905人,减少了77.4%。
    建国后,内蒙古自治区的人口迅速增长。至1987年全区总人口已由1947年的561.7万人增加到2 093.9万人,其中蒙古族由83.2万人增加到307.3万人,鄂伦春族由905人增至2 686人,达斡尔族由1.62万人增至6.64万人,鄂温克族由4 998人增至2.05万人。从自治区成立到70年代初的25年间,内蒙古的人口平均出生率大大超过了全国平均出生率。其中1949年至1957年,自治区年平均出生率曾达到37.2‰。
    为了扭转人口过快增长的局面,内蒙古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在1972年和1973年相继成立,并在全区汉族中推行了计划生育工作。经过努力,很快取得了成效。1974年人口出生率下降到25.9‰,此后逐年下降,到1978年已下降至18.5‰。1979年,中共中央向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发出公开信,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内蒙古的计划生育工作也进入新的阶段。
   80年代以来,内蒙古党委和政府始终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促进内蒙古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国策,紧密联系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和法规。1982年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了《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若干规定》,使计划生育工作列入全区各级政府的议事日程。1988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又颁发了《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暂行规定》,补充了许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同时开始着手拟定《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经过多次反复修改,1990年10月12日内蒙古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正式通过了这一条例,确保全区计划生育工作沿着法制轨道健康发展。由于指导思想和政策措施明确得力,再加上组织机构联网配套,全区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显著成绩。截至1986年底,全区采取避孕节育措施的育龄夫妇有34.27万人,总节育率为87.82%,绝育率为41.88%;领取独生子女证者已有40.72万人,领证率为12.26%;一孩率为65.2%。从1979年至1988年,内蒙古人口出生率每年都在20‰以下,平均每年较前少出生20多万人。1989年虽然全区已面临人口出生高峰期,但是全区的人口出生率和自然增长率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1995年全区人口出生率为17.23‰,比1994年下降1.75个百分点。
    对于蒙古族和其他少数民族,自治区同样提倡优生优育,凡自愿只生一个孩子的,享受独生子女待遇,并制定适当的政策,使蒙古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也有计划地发展人口。在优生优育政策的推动下,蒙古族和其他少数民族自愿采取节育措施的越来越多。据1986年统计,蒙古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节育率已达72.32%,绝育率为25.3%;领独生子女证者有1.14万人,领证率为2.07%。到1999年,蒙古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节育率已达91.78%,绝育率为81.87%;领独生子女证的有7.28万人,领证率为6.64%。
    为了使人口发展更趋于合理,内蒙古制定了本世纪控制人口的总目标,计划到2000年,把人口控制在2 360万左右,平均年增长速度在9‰以下。要实现这一目标,任务非常艰巨,一定要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大力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严禁计划外生育,实现控制人口的总目标。

(庆格勒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