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具特色的社会民主改革


    内蒙古自治政府成立后,在解放战争胜利发展的过程中,内蒙古东部解放区从1947年至1948年在农村开展了土地改革,在牧区和半农半牧区进行了民主改革。新中国成立后的1951年至1952年,内蒙古西部地区(原绥远省)也开展了农村的土地改革和牧区的民主改革;与此同时,内蒙古各地进行了城镇的民主改革。
    农业在内蒙古地区的社会经济中占有很大比重。土地改革前,内蒙古的土地制度主要是封建地主所有制和部分封建贵族土地占有制。占农村人口10%左右的地主,占有70—80%的土地,而占农村人口90%左右的蒙汉族农民仅占有20—30%的土地。地主阶级通过对土地的占有,残酷地剥削和压迫各族农民。此外,在内蒙古农村土地关系中还交织着复杂的民族关系。一方面存在着蒙汉地主阶级与蒙汉农民间的矛盾,另一方面存在着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民族矛盾与隔阂。
    内蒙古党委和内蒙古自治政府根据党中央制定的《中国土地法大纲》的精神,并结合内蒙古的地区特点、民族特点和社会经济特点制定了内蒙古解放区土地改革的基本政策。基本内容是:一,承认内蒙古境内的土地为蒙古民族所公有,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二,废除土地改革前农村中地主、王公、高利贷者对贫苦农民的一切债务。三,农业区实行耕者有其田。原来封建地主与庙宇所有的土地,一律收归公有,统一分配给无地少地的蒙汉农民。土地分配后,应即承认各阶层人民对其所分得和保留的土地,有自由经营、买卖与在特殊条件下出租的权利。四,取消“蒙租”。蒙汉人民对自治政府有平等的公民负担与公民义务。
1947年11月,内蒙古东部地区的兴安盟、纳文慕仁盟、呼伦贝尔盟,当时归辽北省领导的哲里木盟和属热河省管辖的昭乌达盟、卓索图盟农村,全面开展了土地改革运动。蒙汉各族农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向封建土地所有制发动了猛烈进攻。在土改过程中,各地相继纠正了运动中出现的“左”的偏差和错误,保证了土地改革运动的顺利进行。到1948年10月, 土地改革运动胜利结束。
    内蒙古西部的农业区主要在绥远省。绥远省的农业区是蒙汉杂居区,也是旗县并存、蒙汉分治地区。反映在土地问题上的民族矛盾更为突出,情况十分复杂。因此,中共绥远省委和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的精神,参照内蒙古东部区土地改革的经验,采取了适合民族特点,调整民族关系,加强蒙汉各族农民团结,有步骤有分别地消灭地主阶级的政策,制定了《绥远省土地改革实施办法》、《绥远省蒙旗土地改革实施办法》和《绥远省关于蒙民划分阶级成份的补充办法》等文件。考虑到蒙旗农业发展的历史特点,对蒙古族地主采取按大、中、小三个等级划分并采取区别对待的政策。在分配土改果实时,分给无地和少地的蒙古族农民一份至二份的土地和生产资料。这些政策和措施保证了绥远省土地改革运动的健康发展,1952年2月,胜利完成了绥远省的土地改革。
    经过土地改革运动,内蒙古农村废除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各族农民共同分得了土地和生产资料,从地主阶级的剥削压迫下解放了出来,极大地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1952年内蒙古粮豆作物总产量达到34.85亿公斤,比1947年的18.45亿公斤增长了88.9%。同时,经过土地改革,各族农民在共同斗争中增强了团结,正确解决了土地问题上的民族纠纷,为发展生产繁荣经济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与此同时,在牧区开展了民主改革运动。当时内蒙古自治政府所属的锡林郭勒、察哈尔、呼伦贝尔3盟的全部或大部分,兴安、纳文慕仁两盟的一部分,以及哲里木、昭乌达两盟部分地区,均为牧业区或牧业占优势的地区。当时归绥远省的乌兰察布盟和伊克昭盟等地也有较广阔的牧区。牧区也是阶级社会,存在着阶级压迫和阶级剥削。王公贵族和牧主等剥削阶级依靠传统的封建特权控制着大片肥美牧场,拥有大量牲畜。他们通过放苏鲁克(畜群)和雇工等方式对牧民进行残酷剥削,严重阻碍了牧区生产力的发展。另一方面,牧区的情况和农区情况有很大不同。牧主对牧民的剥削,既有封建剥削的性质,又有资本主义雇佣劳动的特点。牧业经济具有很大的分散性、脆弱性,经不起大的自然灾害的袭击和人为的破坏。牲畜既是生产资料,又是生活资料。牧主也有经营管理畜牧业的经验。因此,牧区民主改革有许多不容忽视的特点。
    1947年11月,内蒙古自治区在牧区开展以废除封建特权、解放牧区生产力为主要内容的民主改革,并制定了“依靠劳动牧民,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从上而下地进行和平改造和从下而上地放手发动群众,废除封建特权,发展包括牧主经济在内的畜牧业生产”的总方针。从1948年初开始,牧区的民主改革运动在解放区的各个盟旗全面展开。各级干部从牧区的实际情况出发,认真研究牧区阶级关系和畜牧业经济的特点,不断总结经验,从而逐步形成了“牧场公有、放牧自由”,“不斗不分、不划阶级”,“牧工牧主两利”的基本政策。保证了民主改革运动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新中国成立后,绥远省在进行农村土地改革的同时,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牧区民主改革的经验,结合民主建政,废除封建特权,稳妥而顺利地完成了牧区的民主改革。
    经过民主改革运动,废除了封建王公制度和封建特权,广大牧民从封建特权的统治下解放了出来,成为牧区社会的主人。牧民以新的苏鲁克制度接放牧主的畜群,即牧民与牧主协商,订立分成合同,双方共同遵守。做到了“牧工牧主两利”。从而正确地解决了牧区的阶级矛盾问题,调动了牧民和牧主的生产积极性,使牧业生产有了大幅度增长。1952年,内蒙古牲畜总头数达到1 332万头(只),比1949年增长51.4%,比1947年增长72.2%。广大牧民群众的生活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得到逐步改善。
内蒙古除了农业区或牧业区外,还有面积广阔的半农半牧区。这里,既有农业区的特点,又有牧业区的特点,又是蒙汉杂居的地方,存在着复杂的农牧关系和民族关系。根据半农半牧区的特点,自治区制定了解决阶级矛盾、调整农牧关系和民族关系的民主改革的方针和具体政策。同时制定了“以牧为主、照顾农业、保护牧场、禁止开荒”的政策。经过民主改革,把广大农牧民从封建剥削制度下解放出来,从而正确地解决了农牧关系和民族关系,保证了农牧业生产的共同发展。
    内蒙古各地的城镇和工矿区相继解放后,普遍建立了各级人民政权。但在工矿企业和私营工商业中,残存的封建把头制度仍然继续束缚工人群众,严重影响着生产的发展。如解放初期包头市的封建把头继续欺压工人,阻止工人参加工会及活动。为了清除城市中的封建势力,解放生产力,1951年内蒙古各地在主要城镇和工矿企业中开展了民主改革运动。包头市的民主改革运动首先在传统的皮毛业开始,1951年7月6日召开了全市皮毛业工人控诉封建把头大会,惩处了罪大恶极的封建把头。在广大工人及市民的支持和拥护下,内蒙古各城镇的民主改革运动很快取得了胜利。经过民主改革,在工矿企业和各行业内部彻底废除了封建把头制度和旧社会遗留下来的管理制度,提高了工人群众的政治觉悟及社会地位,团结改造了旧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各厂矿普遍建立了工会组织,并在企业中实行民主管理。为发展生产和城镇各项建设事业的恢复创造了有利条件。

(庆格勒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