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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锦旗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

www.nmg.xinhuanet.com   2005-12-20 14:4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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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鼓励外商(含港、澳、台商)来杭锦旗投资办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杭锦旗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后,由地方财政第一、第二年全部退还其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第三至第五年退还其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50%的税款,此后退还其已缴纳企业所得税30%的税款。
        
    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的产业,投资100万美元以上以及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后,由地方财政返还50%。
        
    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的生产型企业,按税法规定的税率缴纳所得税,超过15%的部分由地方财政返还。
        
    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在经营期内免征城市房地产税;非从事运输业的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
        
    对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资源开发、原材料生产、文化、旅游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建厂用地,凡占用国有土地的,在国家规定的使用年限内,免缴或返还土地出让金;租赁集体土地的租赁费也可给予优惠。
        
    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和流通中需要短期周转金和其他必要的信贷资金,可以优先贷放。

    对来杭锦旗进行合资、合作的外籍科技人员、管理人员、技术工人、可根据贡献大小和效益情况给予重奖;外籍职工(包括家属)凭单位介绍在杭锦旗境内食宿、交通等方面,实行与国内人员同一收费标准;其子女入学、入托优先安排。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水、电、燃料、原材料、运输、通讯设施等优先安排和供给并一律按我旗国有企业收费标准计收费用。
     
    对杭锦旗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投资项目,可实行“政策随项目”一事一议的办法,根据需要制定相应的政策,给予特殊照顾。
     
    简化外商投资企业申报、审批程序,一个窗口对外,由旗对外开放办公室帮助办理全套申报审批手续,实行“一个口子”收费。除税收由税务部门直接收取外,其他一切规定费用一律报旗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审核后凭介绍信和关于收费项目标准文件到企业收取,各单位,各部门不得直接到外商投资企业收费,否则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拒付。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自治区和伊盟的有关规定执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执行本规定。

    本规定由杭锦旗对外开放办公室负责解释,从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