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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旗工商局成为农牧民权益的“保护神”

www.nmg.xinhuanet.com   2008-06-16 11:08   来源:鄂尔多斯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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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29日晨,牧民斯先生致电鄂旗工商局,激动地说:“真没想到,这么大的事情当天能够解决,你们真是维护牧民权益的‘保护神’”。

    2008年5月28日,鄂旗工商局乌兰工商所接到紧急电话投诉,苏米图苏木大尔格图嘎查牧民斯先生诉其在鄂旗某兽药店购买的“A牌”虫无踪兽药,给自家297只羊注射使用后,有8只羊死亡,4只羊注射后异常反应强烈,目前给予输液治疗,还有近50只羊有轻微异常反映。

    接到投诉后,鄂旗工商局非常重视,在受理投诉即日立即责成4名人员组成专项调查组,2名工作人员赶赴兽药店实施现场检查,2名工作人员赶赴60多公里外现场勘查,同时与兽药生产厂家电话取得联系,通报情况。厂家接到工商部门兽药使用情况通报后,非常重视,于当日派出技术人员赶赴现场,与鄂旗工商局工作人员共同对注射药物羊群进行检查。

    经对兽药店销售兽药的现场检查,该批兽药来源清楚,进货票据齐全有效,药品厂名厂址检查合格证齐全,厂家同时提供了该批兽药的检验报告单。经对现场注射药物羊群的技术检查,查知由于近日气温骤降,当事人按药品说明常温比例配比注射药物浓度,造成羊群注射药物后不适反映。鄂旗工商局通过厂家技术人员的技术分析和对整个事件调查掌握的事实,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消法》第8条、第7条,认定兽药店和厂家在销售商品时未向消费者履行明确的告知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

    鄂旗工商局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使被诉方主动诚恳的以维护自身信誉,稳固市场占有量,照顾公司固定客源为重,于5月28日当日达成调解协议,补偿投诉方经济损失5000元。 (文/张映黎 高怀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