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税费政策
22 .符合下列条件的服务业企业,2 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2 年后减半征收3 年。
新建大型连锁经营的商贸流通企业;
从事进出口业务的新办企业;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重点物流园区内的企业;
新办的第三方物流企业;
新办民营公路运输企业;
年营业额在2000 万元以上规模的新办餐饮连锁企业;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农牧业政策性保险公司;
新建的旅游景区景点;
新办的区内旅游企业和在我区设立的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区外旅游企业分支机构;
新办咨询业、信息服务业、资产评估、科技服务业、人才培训的各类中介机构和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新建的生产力促进中心、技术转移中心、创业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园区;
投资经营我区市政公用行业的各类新办企业。
23 .除排污费外,取消各类开发区服务业的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
24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在建物流园区、道路运输站场和物流配送中心,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和道路临时占用费,征用土地不计征土地管理费。
25 .对于城乡个体运输户、私营运输企业和居民个人新购车辆,3 年内减半征收养路费、各种车辆管理费、附加费,车辆年检就地就近进行。
26 .在我区机场新建民用航空公司基地的,3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3年后减半征收2年,返还已缴纳营业税的50%。民用航空企业高管人员及飞行员个人收人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先征后返。
27 .免收金融部门在以资抵贷、抵贷资产变现办理资产过户、登记、抵押等事项过程中,所发生的土地注册登记费、土地变更登记费、土地抵押登记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机动车辆检测费和过户交易费。
28 .对金融机构中高管人员个人收人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先征后返。
29 .对各类文博展览和文体比赛营业税先征后返。
30 .对旅游专业村和农牧民以“农家乐”、“牧户游”为主题开发的旅游项目,免征所得税.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31 .对区内外旅行社开展的旅游包机业务,返还已缴纳营业税的50%。
32 .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契税按现行1.5%的实际执行税率减半征收。免征已购普通住房上市出售所涉及的土地增值税、营业税,交易手续费减半征收。
33 .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比例提高到80% ,使用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年限最高为20 年,取消10%的贷款抵押金和收取的各种手续费。
34 .在社区内新办的物业管理、家政服务、医疗卫生、文化服务、体育健身等服务业所获得的收人,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35 .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和社区老年活动场所等社区服务业,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36 .科研单位、学校、农牧业技术推广机构及科技人员根据农牧民和农牧业生产经营的需要,通过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技术承包等方式提供有偿服务所获得的收人,免征企业所得税。
37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免征营业税和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38 .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知识产权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咨询所得,年净收人在30 万元以下的,3 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39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经营学生公寓、餐饮和教师公寓等社会化后勤服务所获得的收人,免征营业税。
40.新建文化企业及由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文化企业的,免征5 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程序进行报批,可免征房产税。
41 .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证之日起,3 年内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和企业所得税。
42 .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农用小三轮、农用拖拉机免收公路运输管理费,养路费减半征收。
43 .对于月营业额在1000元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免征营业税,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