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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

www.nmg.xinhuanet.com   2005-12-12 16:26   来源:新华网内蒙古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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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人才政策

    第二十条 设立人才开发专项资金。该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主要用于人才开发、引进、补贴、培养、奖励等。

    第二十一条 实行特殊津贴制度。对本市企事业单位聘任的在职两院院士、博士生导师、正高级职称者、博士,政府每月分别给予特殊津贴。

    第二十二条 对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实行重奖。对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教育科研工作,并在技术创新、高新技术产业化、引进先进技术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为地区经济发展带来巨大经济效益者实行重奖,经评审认定,给予个人一次性奖金20-100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三条 鼓励科技人员跨地区流动。对外来人才,本人要求暂不办理调动手续、暂不迁入户口的,实行特聘工作证及工作寄住证制度,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办理"两证"手续。持有"两证"的人员可享受与用人单位职工及常住户口居民同等的待遇。

    第二十四条 高级专家、博士、留学回国的高层次优秀人才可不受用人单位编制限制,同时可实行双职双薪制度。对已到退休年龄并办理了退休手续、现仍承担我市重大经济建设项目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我市重要工作岗位急需的特殊人才,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聘,不占单位编制和岗位数额。

    第六章 科技发展政策

    第二十五条 鼓励技术创新。应用开发科技成果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从该项目的新增利润中连续三年提取10%以上的资金,对主要科技人中和有关人员进行奖励。以自主研制的高新技术成果参股的,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比例最高可达35%。政府资助的科技成果开发项目,项目实施的前三年,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和成果转化的实施者享有不低于60%的成果股权收益,后三年享有不低于40%的成果股权收益。
社会力量资助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的研究开发经费,可按一定比例在计税所得额中扣除。

    第二十六条 扶持高新技术产业。政府抽出部分科技三项费建立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基金,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设立高新技术产业创业服务中心和风险投资机构,为创业者提供中试条件和融资、管理服务。
对在我市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政府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高新技术企业兼并本市困难企业后,被兼并企业的房产可减免房产税。
对自行开发生产软件产品的企业,一般纳税人按17%的税率征收,对其实际税负超过6%的,采取"即征即退"的办法退还企业;对小规模纳税人按6%的税率征收,企业的工资支出按实际发生额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对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第二十七条 支持科技成果转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将科技成果转让给本市企业,一次性转让收益免征所得税中的地方部分。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第七章 教育发展政策

    第二十八条 外来投资者在我市兴办高中以下教育,可免缴其办学的税费。

    第二十九条 鼓励外来投资者在我市发展非义务教育,举办普通高中及中高等职业教育,参与学校后勤设施建设。在减免有关费用方面,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优惠政策。

    第八章 投资服务及其它政策

    第三十条 禁止向企业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取消所有不合理收费,制定统一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执行"两证一书一票一卡"制度(即:《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进企业收费审批通知书》,统一收据、收费登记卡),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对违规收费,企业有权拒交。

    第三十一条 简化注册办证手续,提高办事效率。由有关部门组成"一条龙"服务中心,对投资者实行"一厅式"服务,并公开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规范审批行为,强化审批监督。
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和事业,采取"特事特办、一事一议、跟踪服务"的办法,帮助投资者及时协调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三十二条 实行检查登记制、许可制。凡进入外来投资企业执行检查任务的人员,必须向被检查企业出示市人民政府出具的检查许可证明,佩带行政执法标志并进行登记。对未出具有效检查许可证明的,企业有权拒绝检查。

    第三十三条 市、旗县区政府分别设立外来投资企业投诉中心,设立投诉电话,负责受理投诉,对投诉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三十四条 引入中介机构作招商引资代理。对引资成功的代理商按协议支付中介服务费;对引进国外和辖区外直接投资的个人,由受益单位从实际到位资金中给予不低于1%的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政策由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并据此制定具体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