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随着呼和浩特市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市场中不规范经营行为仍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在违规开发、广告虚假、面积缩水、质量低劣、中介机构欺诈等方面,广大消费者对此反映强烈。针对这种情况,市工商局在加强对房地产经营行为规范管理的基础上,将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重点查处房地产交易、中介等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群众投诉和媒体曝光的典型案例,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各类问题,使全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据悉,该次整治从4月下旬开始,为期6个月。整治的重点内容包括:对未取得预售许可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行为;不使用《商品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或不履行合同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房地产销售过程中实施合同诈骗等行为;商品房销售面积缩水等欺诈消费者行为;发布虚假信息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等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参加房地产交易展示活动;未经登记注册,擅自开设分支机构;企业擅自变更主要登记事项;利用电视、广播、报纸和期刊、印刷品、户外、互联网发布的虚假违法广告行为;一房多售、“假按揭”的行为;其它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违反国务院、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不按合同约定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
期间,市工商局将依据法定职责,采取“七规范”措施,全面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一是规范经营主体准入管理。二是规范商品房买卖行为。加强合同的行政监管,严格规范商品房买卖行为,减少和防止商品房买卖争议的发生。三是规范展销活动的管理。四是规范商品房销售缩水等欺诈消费者行为。对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面积与实际面积发生差异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未约定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充;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五是规范房地产经纪管理。凡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并在一个月内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六是规范房地产广告管理。七是规范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文/娜日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