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信贷优惠政策 (一)国内外客商投资企业在生产和流通中需要短期周转资金和其它必要的信贷资金,经开户银行审核,按信贷程序给予优先贷款。外国、港澳台客商投资企业可以用现汇、固定资产或国家允许的其它财产向银行抵押,申请人民币贷款。 (二)市内引进的外币资金或以政府名义使用的国外贷款,允许以土地、矿山、企业产权、桥梁或引资所建的工程项目的使用权做抵押。 第十一条 引进技术、人才优惠政策 (一)以专利发明、高新技术成果、国内外知名品牌等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无形资产做价金额占企业注册资本金的比例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可适当放宽。 (二)市外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企业和高科技人才在我市设立科研基地不受投资规模限制,可享受鼓励性项目相关优惠政策。 (三)鼓励外地经营管理人才来我市公平竞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管理岗位,工资待遇根据企业效益确定,上不封顶。 (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聘用和调入方式引进急需技术人才,工资待遇双方协商确定,不爱限制,有特殊贡献者可发给专项资金,可破格推荐晋升专业技术职称。 (五)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调入关键性技术人才和博士以及获重大科研成果者,经有关部门确认后可不爱编制和进人计划限制予以调入。 (六)政府和用人单位可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留学回国人员提供必要的科研启动经费和工作条件,并在住房及子女落户、入学、就业等方面给予优惠待遇。 (七)留学回国人员投资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相关待遇优惠政策 (一)国内客商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0万元以上及应聘到我市工作的中高级技术人员,要求在我市落户的,本人及家庭成员可落入我市城镇户口,免收各种费用。连续在我市投资企业工作一年以上暂住人员,需要出国或赴港澳台进行商务活动的,可在我市公安机关直接申请办理出国(境)手续。 (二)对在我市投资的国外及港澳台客商在办理居留手续时,可由我市主办单位到公安机关代行办理。 (三)对外来投资企业的市外方中高级管理人员和应聘到我市工作的中高级技术人员专用轿车经开放部门核准,由交通部门颁发“免费通行证”,在通辽市境内国有经营权路桥免收过路费、过桥费。 (四)对重点外引内联企业实行封闭式管理,除税务部门以外的所有行政执法检查需经政府专门机构批准进行,严格杜绝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评比、乱摊派。 (五)投资额较大且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客商和应聘到我市工作的高级技术人才,可聘为名誉旗县市区长或政府经济顾问。对当地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地方政府可给予重奖。 第十三条 对客商投资项目审批、注册、登记实行“一厅式”办公、一条龙服务制度。需要到上一级部门审批的,可由市对口部门协助办理。 第十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房地产开发项目优惠政策按通政发(2000)45号文件执行,沙地治理开发项目优惠政策按通政发(2001)8号文件执行,公路建设项目优惠政策按通发(2001)4号文件执行。在开发区投资的享受开发区的特殊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牵动作用的投资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更灵活的优惠。 第十六条 通辽市各类企业再投资或个人出资新兴办的企业和项目符合相应条件的,可参照本规定享受国内外客商投资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涉及的国家、自治区出台更优惠的政策,按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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