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对外开放步伐,鼓励全民招商引资,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来我市投资兴业,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 第二条 引荐市外的国内外投资者,并对促成在通辽境内各种形式的投资合作,包括工业项目、社会事业项目、农牧业开发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不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下同)、商贸物流项目创办企业的直接投资和社会事业无偿捐资,起关键作用的自然人和法人为招商引资中介人(简称引资中介人,下同),对引资中介人进行奖励。
二、奖励条件 第三条 创办企业的直接投资固定资产投资到位1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且项目投产运营后,社会事业无偿捐资(含物资折价)10万元以上且资金到位后,可对引资中介人进行一次性奖励。
三、奖励标准 第四条 对创办企业的直接投资,按投产运营时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额按比例累加计算奖金。
工业项目奖励标准为: 1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部分,奖励比例为1%; 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部分,奖励比例为0.8%; 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部分,奖励比例为0.6%; 1亿元以上部分,奖励比例为0.2%。 对社会事业投资合作项目,按工业项目奖励标准计算奖金;对农牧业开发、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合作项目,按工业项目奖励标准的80%计算奖金;对商贸物流投资合作项目,按工业项目奖励标准的60%计算奖金。
第五条 项目投产运营后一年内实缴税收100万元以上的,奖金可再上浮20%,实缴税收300万元以上的奖金可上浮30%;税收数量少或形不成税收的上述奖励标准适当下浮。 第六条 对社会事业无偿捐资项目,按实际到位捐资总额的6%进行奖励。
四、奖金来源 第七条 工业、社会事业投资合作项目和社会公益事业无偿捐资项目按谁收税(受益)谁奖励的原则,由直接受益的市本级或旗县市区财政出资奖励。其他项目由直接受益的市内合作方出资奖励。
五、申报审批程序 第八条 由市财政兑现奖金的项目,在项目投产运营(社会事业无偿捐资项目办理完交接手续)后30日内由引资中介人向市开放办提出奖励申请,并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1、由引资中介人签名或签章的奖励申请书; 2、引资中介人个人身份有效证件复印件; 3、投资者、市内合作方分别出具的中介证明材料; 4、直接投资创办企业的税务登记复印件; 5、金融部门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 6、审计(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第九条 市开放办、计委、经贸委、财政、审计部门组成招商项目评审组,由市开放办牵头,负责对引资奖励项目资金投入进行评审认定。市开放办在接到引资中介人奖励申请且符合奖励条件的,15个工作日内对资金到位情况评审认定完毕。
第十条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市开放办在资金到位认定后向市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奖励报告。市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准,由市政府向市财政部门下达兑现奖金批文,市财政部门在接到批文后15个工作日内将奖励资金拨付给市开放办,由市开放办向引资中介人支付奖金。 第十一条 由旗县市区财政出资奖励的项目,奖励标准可执行上述规定,奖励程序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由市内合作方支付奖金的,奖励标准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奖励程序自行确定,也可与引资中介人通过合同或协议事先确定奖励标准和程序。
六、其他 第十三条 引资中介人应依法交纳引资中介奖金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条 引资中介人申请兑现奖励出现争议,可向同级人民政府提请行政复议。 第十五条 各部门争取国家投资项目和通过行政渠道争取的社会事业无偿捐资项目、救灾捐赠项目成绩突出的,引进投资额较大、牵动力较强的其他投资合作项目,引进数额较大、经济效益显著的借贷资金项目,引进国内、国际名优品牌和高新技术项目,年终可由市政府给予一次性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本奖励办法由市开放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市政府出台的有关对引资中介人的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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