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适应招商引资工作社会化、市场化的需要,鼓励社会各界为通辽开发区提供招商引资信息或引进资金和项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为通辽开发区提供有效信息或直接引进国内外资金和项目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凡向开发区提供客商投资项目信息、租赁房屋信息、软注册信息或有利于开发区发展建设的信息以及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单位或个人,都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四条 凡为通辽开发区引进国内外资金,按资金实际到位额度,对引资中介机构或中介人给予奖励。
(一)引进国内外资助、赠予等无偿资金的,按其引进资金总额的5-10%给予奖励。
(二)引进国内外无息贷款资金,按等额资金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50%给予奖励。
(三)引进国内外资金100万以上且与国内银行年息(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下同)相同,根据引资额的大小及引资中介人在引资过程中所起作用大小给予1000-10000元奖励。
(四)引进国内外年息低于国内银行同期利率的资金,其低于国内银行利率利息差额部分,全部作为奖励。
(五)以上所述引进资金不包括以投标中标及BT,BOT等方式参与工程建设的资金。
第五条 凡引进资金在通辽开发区新建项目和直接引进项目在通辽开发区建设,并且已开工建设的,按土地出让金3-5%给予奖励,实际奖励比例及金额将根据中介人在引资过程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引进项目的技术含量、项目建设速度和规模等决定。
第六条 中介行为及中介人的界定
(一)本办法所指的中介,是指中介单位或个人在项目投资各方之间、在项目投资各方与管委会之间发挥中介作用,通过介绍、推荐和沟通,最终促成项目在通辽开发区建设完成的行为。引荐单位或个人的责任是向项目投资各方和开发区招商部门如实介绍彼此的情况,协助项目投资各方与通辽开发区招商部门建立直接的联系,在项目洽谈和建设过程中起到明显的促进作用。
(二)本办法所称的中介人,是指第一个在项目投资各方与管委会之间从事中介活动的自然人或中介机构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七条 兑现信息奖和中介奖的实施程序:
(一)提供客商投资信息由信息服务中心接待并填写《招商引资信息人登记表》,建立联络关系;
(二)引荐项目签约时到信息服务中心领取并填写《招商引资第一引荐人登记表》,并经投资者签名确认;
(三)由信息服务中心审核认定第一引荐人资格及资金到位情况,并报主管主任审核,主任办公会审批;
(四)经主任办公会批准的奖金,由开发区财政局负责发放。中介奖必须在资金到位且已开工建设的情况下兑现。
(五)奖金均以人民币支付,对引进外币的,按外币汇入银行收帐当天的汇率折合人民币支付。
第八条 在招商引资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管委会各部门及工作人员,经管委会考核评定后,参照上述办法奖励。
第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开发区在此之前颁布的所有关于招商引资奖励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开发区信息服务中心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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