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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道路停车秩序管理的通告

新华网内蒙古频道

    为了更加有效地维护我市城区道路停车秩序,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进一步提升城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秩序的管理水平,充分展示包头市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中的新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道路交通实际,包头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指挥部决定,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区道路停车秩序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停车场,是指在我市城区道路用地范围以内所设置的停车场,以及在道路用地范围以外专门设置或配置的公共停车场。停车场分为机动车停车场和非机动车停车场。

    二、道路上设置机动车停车场和非机动车停车场由市政管理部门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停车秩序进行管理;各区公安分局负责对辖区内的非机动车停车秩序进行管理。

    三、以下道路用地范围以内,严禁任何单位及个人设置机动车停车场。昆区:钢铁大街的白云路至民族东路段,林荫路的白彦道至少先路段,民族西路的团结大街至白彦路段,广场东道,广场西道。青山区:文化路的富强路至呼得木林大街段,民族东路的莫尼路至友谊大街段,幸福路的文化路至少先路段,建设路。东河区:环城路的工业路至公园路段,南门外大街的巴彦塔拉大街至站北路段,西脑包大街。九原区:沙河街,文明路。 在道路用地范围以外以及在城区其它道路上设置机动车停车场,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先到市政管理部门办理临时占道手续,后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办理《停车场设置申请书》,经现场勘察符合设置停车场要求的,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施划停车泊位,方准停车。收费停车场在办理上述手续后,向工商、物价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和收费许可证等手续,方准营业。

    四、机动车停车场应在指定的位置设置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标志牌,并按要求漆划停车泊位。夜间停放车辆的,应当配备照明及消防设施。

    五、非机动车停车场应安放由各区公安分局统一监制的停车架供自行车停放。停车架安放要求不影响行人通行,摆放合理有序。

    六、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在停车场停车时,一律不准占用绿地和盲道。

    七、停车场应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收费停车场管理人员工作时,应佩戴由物价部门核发的统一收费证,按照规定收取停车费,并开据全市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八、本通告施行前已设置的机动车停车场,按以上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凡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的停车场,一律予以取缔,停放的机动车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九、进入停车场的车辆或人员,应服从停车场管理人员的管理并按照标志、标线指示进出或停放。

    十、在未施划停车泊位的道路上,禁止一切机动车辆停放,违者将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十一、本通告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包头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指挥部

                                                2005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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