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城市规划区内禁建、清理、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人民群众饮用水和空气质量安全的决定
(2005年5月28日包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市委九届七次全委(扩大)会议作出了全力打造“富裕包头、文明包头、生态包头、平安包头”的重要决策,对治理污染企业提出了明确要求。市人民政府清理整治违法排污企业已初见成效。但包头市面临的环保形势仍然严峻。为了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包头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用水和空气质量安全,改善人居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特作如下决定:
一、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严格禁止新上高污染项目。提高新建、改建、扩建工业项目的环保准入条件。按照环境容量合理配置资源,调整产业结构和工业布局。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限制和禁止的产业名录,明确引资项目的指导性意见,推动产业升级。
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现有违法排污企业依法关停,限期治理,对治理无望的坚决取缔。“一环两线”(“一环”指城市外环线,“两线”指沿黄河一线和沿大青山一线)附近的高污染企业,要严格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完成治理。确保我市全年空气质量二级以上良好天数达到60%以上。
三、黄河包头段全面推行水污染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影响水源地水质安全的项目;对沿黄现有排污企业实施全面清理,已列入自治区人民政府限期治理的企业先行关停,限期治理;严重影响水源地水质安全的稀土企业焙烧工段限期实施搬迁,集中焙烧,统一治理;沿黄排污企业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后方可生产。确保我市黄河水源地取水水质安全。
四、市、区人民政府实行环境质量行政领导负责制。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测、监控系统,加大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力度。各职能部门要依法行政,认真履行职责,对违法排污企业必要时可采取停电停水等断然措施,坚决制止其生产经营活动。
五、禁建、清理、整治违法排污企业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庇护违法排污企业、为违法排污企业违规办理工商注册、土地和环保审批手续、提供信贷融资、供电、供水的部门、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要追究其相应责任。对拒不执行或变相抗拒禁建、清理、整治工作的企业,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触犯刑律的对其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