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软环境的决定

新华网内蒙古频道

    为切实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全面实施开放带动战略,推动全市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快速发展,市政府就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软环境作出如下决定:

    一、加强外商投资管理和服务的基本要求

    1、改善外商投资软环境是我市实施开放带动战略的一项基础工程。全市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都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强化法制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

    全面贯彻落实我市涉外经济政策、法规、规章,切实帮助外商投资企业解决生产和经营中遇到的问题,努力为外商创造一个可以按照国际惯例投资、管理、经营的环境。

    2、依法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自主权。鼓励外商直接经营管理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在批准的协议、合同、章程范围内,有生产经营的自主决策权。董事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中方股东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不得干预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中方的意见和建议,应通过中方董事向董事会转达。更换中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董事会决议通过。

    3、与外商投资相关的工作部门,必须实行行政公示制和服务承诺制。坚持“三公开、一监督”,即公开办事程序和制度;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公开时限要求;接受企业和社会的广泛监督。

    二、综合职能部门的管理和服务

    4、市外经贸局是外商投资企业的综合归口管理部门。对外商投资项目要一次性提供项目审批所需的材料目录和文件范本。对国家限制项目及投资额限上项目,如确属我市经济发展需要的,市外经贸局要协助企业与自治区及国家对口部门进行沟通协调,争取上级部门早日批复。

    5、市外经贸局要不定期深入外商投资企业开展调查研究,督查涉外政策、法规和规章的贯彻落实情况。了解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协调有关部门为企业排忧解难;随时征集有关重要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上报市政府予以协调解决。         

    6、外商投资企业只要材料齐备,外商投资项目审批部门要抓紧审批,不得拖延。项目建议书的审批不超过7个工作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不超过14个工作日;合同、章程的审批和颁发批准证书不超过7个工作日。需上级部门审批的项目转报时限与审批时限相同。

    7、市计委对200万美元以下(不含200万美元)的非国家明令限制的外商投资项目立项申请,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一次审批。

    8、为了方便外商和项目单位,实行“一程到底”的服务。可由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接受外商和项目单位的委托,承担从项目立项、编写可研报告及起草合同、章程到办理项目审批,领取营业执照的全过程服务。

    9、市计委要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定期发布外商投资导向目录,明确鼓励、允许、限制、禁止外商投资的行业和领域。市项目中心要及时发信、筛选、审查、论证、储备我市的优势项目、重点项目、急需项目,供外商投资参考。          

    10、市经贸委要加强市属国有企业外商投资技改项目的协调和管理。外商投资限额内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的立项,凡有效文件齐备的,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立项审批。对于注册资本小于1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将可研、扩初合二为一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论证并落实资金后,下达年度计划。大于1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由合资双方共同编制可研报告或委托具有资格的第三方进行编制。第三方不得超标准收费。

    11、市经贸委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所需交通运输、用电、用油,接到申报后要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并在5个工作日内优先给予解决。如因特殊原因协调困难的,要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解释。

    12、强化外商投资项目在规划、用地、设计和施工各个环节的协调服务。基础设施和建设工程等方面项目的审批,凡有效文件齐备的,一般单项审批在10个工作日内批复;综合项目审批在25个工作日内批复;特殊重大项目的审批,可以酌情放宽批复时间。环保部门要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对建设项目的初步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行政执法部门的管理和服务

    13、工商、税务、劳动、物价、技术监督、卫生、公安等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维护外资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任何行政执法部门不得随意干预外商投资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侵占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收益。

    1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凡有效文件齐备的,要在7个工作日完成;企业申办变更手续,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15、税务机关对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税务登记,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购领票证,手续齐备、符合要求的随到随办;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外商投资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审批、所得税减免的认定,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因实行新税制而增加税负的税收返还,自接到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库;对出口退税的审批,接到企业有关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16、技术监督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 产品质量鉴定合格证,符合要求材料齐备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考核验收和发证工作。对 办理标准备案、注册、食品标签、代码证书及查询国内外标准资料的,要随到随办。对产品质量检验、计量检定要在规定期限内出具检验报告、检定证书。

    17、物价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严格控制出台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今后凡新增设或变动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必须经物价部门审核、批准,并要通过新闻媒介予以公布。进一步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收费的清理整顿,坚决取缔不合理的收费项目。         

    18、各行政事业性收费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实施收费须凭物价部门审核颁发的《许可证》,收费人员须佩带《收费员证》,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在物价部门颁发给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费登记簿》上详细填写收费内容。凡不按规定办理的,主管部门要依法停止其收费行为,收回《许可证》;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拒绝缴费。

    19、财政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财政登记,有效文件齐备的,要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年度检查,凡有效文件齐备的,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20、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预防性卫生监督的审批,有效文件齐备的,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宾馆、娱乐场所、商店等公共场所和企业内部餐厅、生活自备水及放射性工作单位的审查发证,审查合格的,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变更《卫生许可证》,手续齐备的,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验收及换证工作。对按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卫生监测、检 验的产品,采样后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向外商投资企业
反馈受检产品的卫生监督测评书或检验报告单。

    21、公安部门对常驻本市的外商自行选择的住所和办公处所, 只要不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及其他公共利益的,要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对侵害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商的刑事治安案件,公安机关接案后要就近调动警力全力侦破,依法保护外商及企业的人身财产安全。对外商投资申请组建保卫机构,凡符合有关规定具备条件的,公安机关要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并列入所在辖区内保工作管理网络,为外商投资企业创造安全可靠的经营环境。

    22、对来包投资数额较大的外商和进行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合作并作出重要贡献的外国人,给予长期居留资格,对贡献特殊的外国人经自治区公安厅批准,给予永久居留资格。

    23、对在外资企业工作的本市职员需办理出国手续,只要符合有关规定,自接到申报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初审批件。对出国研修及培训人员的出国手续,做到随来随办。

    24、持有外国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的外国(地区)人员,可随时到公安交警部门报名,通过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和道路驾驶(有3年以上驾驶证者,免道路驾驶考试)考试合格后,即可领取驾驶证。

    25、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中小型消防项目的审批,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大型消防项目的审批,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26、劳动行政部门要及时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用工、合同签证、养老保险、备案等手续。外商投资企业通过职业介绍机构确定用工对象后,要在2个工作日内办完录用手续。对新安装的锅炉、压力容器、起重设备等特种设施的审批,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做好设施检验工作。劳动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劳动保护“三同时”制度,对《建设项目劳动保护设施初步设计审批表》和《建设项目劳动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审批表》,大型项目在10个工作日内
完成审批,中小型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27、凡来包的外国人和留学生,在包头市内就业,须经包头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并发给《外国人就业许可证》。被批准就业,应持有效护照签证、 《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健康证明书》和聘雇单位出具的公函,到包头市公安机关办理居留证件,公安机关在2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结。 

    四、公用事业部门的管理与服务

    28、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用水申请,凡有效文件齐备、水源条件允许的,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凡施工条件具备的,3个工作日内安排施工;工程竣工后,按供水合同保证供水。计划停水提前5个工作日内通知外商投资企业。事故停水立即抢修,并及时通知用户。接到报漏及时到达现场,小漏24小时修复,大漏立即停水连续抢修。     

    29、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用热申请,凡有效文件齐备、热源条件允许的,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供热方案的制定及审批,并按供热合同保质保量按期供热。事故停热立即抢修,并及时通知用户。接到报修及时到达现场,小修24小时修复,大修连续抢修。      

    30、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用气申请,凡有效文件齐备、气源条件允许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计划停气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企业,事故停气立即抢修,并向用户做出解释。接到漏气报警后,抢修人员及时到达现场,一般事故24小时内完成抢修,复杂事故连续抢修。

    31、公用排水设施必须保证正常运转,接到报修通知后,及时到达现场。一般故障24小时内排除,复杂事故连续抢修。

    32、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用电申请,低压要在3个工作日内、高压单电源在5个工作日内、高压双电源在15个工作日答复供电方案。计划停电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用户,临修提前24小时通行用户。供电设施发生故障,急修人员1小时内到达现场。低压线路检修不超过6小时,高压线路的检修不超过12小时到达现场处理。 保证电能计量准确,接到表计故障报告后及时派员处理,并迅速恢复供电。

    33、外商投资企业安装单机电话,自付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开通,迁移单机电话,自受理之日10个工作日内开通。电话故障修复,自112故障受理之日起,非电缆原因障碍24个小时修复,电缆原因障碍72小时修复。

    34、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和改善客运出租汽车、长途客运班车的管理和服务。出租车辆管理部门,接到外商对出租车辆违章投诉后3日内予以答复,7日内处理完毕。出租车司机严格执行有关法规、规章,做到迎客不拒载,打表计程,合理收费,文明用语、礼貌服务,车内整洁,设施完好。如发生对外商的违章行为,对当事人实施经济处罚,并责令其赔偿损失或赔礼道歉。运管部门设立总调度电话和总监督电话,全天候接受外商投诉和监督。

    35、各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干预外商投资企业的自主行为。 供水、供电、供气、邮电、供热等工程新上项目由主管部门主持设计、施工招投标。任何单位不得垄断外商投资企业界区内的工程项目设计、施工以及材料、设备的采购。

    五、公路、铁路、航空、航运、商检及金融系统的管理和服务

    36、公路、铁路航空、航运及服务部门,要与国际惯例接轨,提高工作效率,简化手续,合理收费,安全正点。机场等重要部位要设立外商服务中心,及时提供通讯、交通等便捷服务。

    37、对外商投资企业商检注册登记的申请,凡有效文件齐备的,做到随到随办;进口设备的规格、数量、包装及残损鉴定,自接到报检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缩短检验出证周期,做到出口不误发运期,进口不误索赔期。办理普惠制产地签证,要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凡申请食品卫生注册登记、质量许可证的外商投资企业,商检局要在三个月内完成考核评审。

    38、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汇入、汇出款,要安全、及时准确办理。收到的国外帐户付款通知(或总行贷记通知)须隔日入帐。外汇汇出款,上午受理的当日汇出,下午受理的应在第2个工作日汇出;收到境外开出的信用证,1个工作日内通知企业;办理符合条件的出口信用证押汇业务,1个工作日内完成;外商投资企业结汇,人民币资金在第2个工作日入帐;开立外汇帐户1个工作日完成。

    39、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保险险种外,任何保险机构不得擅自增加险种,强制外商投资企业投保,也不得委托非保险机构代办外商投资企业的保险业务。各保险机构必须严格执行人民银行批准的保险费率,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标准。      

    六、中介机构的管理和服务

    40、各级行政职能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外商投资企业接受指定的中介机构。外商投资企业有权自主选择会计、律师、公证、审计、评估、咨询、人事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中介机构要依法办事,强化服务意识,遵守职业道德,真实准确反映问题,公平公正办理业务,照章合理收费。

    七、逐步实行国民待遇

    41、凡在我市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供水、供电、供热、供气、排水、通讯、交通等方面享有与内资企业同等待遇,收费与国内企业同等标准。

    42、在金融、法律、劳动用工、咨询、设计、广告宣传等社会服务方面,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同等对待,按同样标准收取费用。

    43、凡来我市投资的外商及其家属,其住宿、就餐、购置物业、子女就学、支付邮电、交通、医疗等费用,凭有关证明,享受本市居民同等待遇。

    44、凡在我市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其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申报产品免检、信得过产品、名优产品等方面均享受国内企业同等待遇。

    八、受理外商投诉,加强涉外监督

    45、市外经贸局会同市政府法制部门、督查部门联合组成包头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负责受理外商投资企业及经营者在投资、建设、生产、经营和清算等活动中发生的意见分歧,争议纠纷;协调解决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投诉中心办公室设在市外经贸局,并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地址。

    46、市投诉中心非因特殊情况,要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投诉的回答,在15个工作日内将受理结果答复投诉人。凡因特殊情况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受理完毕的,要及时向投诉人说明情况。

    47、市投诉中心每半年召开一次受理投诉工作分析会。通过受诉分析,把握每一时期外商投诉的原因、特点,有针对性地向有关部门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及建议。         

    48、市投诉中心受诉协调意见为终结协调意见。投诉人对终结意见持有异议,可依法提请仲裁机构裁决,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49、为保证本决定的贯彻实施,强化涉外监督,由市考核办负责对我市各部门执行本决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通过外商投诉、群众举报、外商评议、定期考核和不定期检查、新闻舆论监督等方式进行。凡涉外部门未按规定和要求履行职责的,市考核办应将情况通报有关部门,作为部门年度评议考核的重要意见;对造成损失的,由主管部门负责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罚和处理,对吃拿卡要、故意刁难外商投资企业等违反纪律的责任人,所在部门或单位要给予纪律处分,通过新闻媒介公开曝光,直到调离涉外岗位;对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50、凡涉及外商投资的所有部门和单位,都要建立内部监督检查机制,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服务内容细化、服务标准量化、奖惩措施硬化、接受监督公开化。

稿件来源:包头市委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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