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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有关优惠政策(摘要)

新华网内蒙古频道

    一、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1、对设在乌海市以国家和乌海市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10年以前,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在乌海市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其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内外资企业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为保护生态环境,退耕还林(生态林应占80%以上)还草产出的包括经济林苗木、商品饲草的农业特产品收入,自取得收入年份起,1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4、国有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依法划拨给单位和个人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在建设投资和绿化工作到位的条件下,可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并减免土地出让金;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并符合生态建设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限届满后,可申请续期。

    5、对符合乌海产业政策,科技含量高、项目规模大、能带动当地经济发展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政策。

    二、乌海工业园区优惠政策

    1、高载能企业享受含税用户实缴0.9元/千瓦时的优惠电价。

    2、在园区内建设的企业,免征土地出让金,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城市建设附加费。

    3、土地使用税5年内先征后返,企业所得税实行3年先征后返,后2年征后返还50%。

    4、允许企业加速折旧,可在国家统一规定的年限基础上缩短25%的时间。

    三、乌海城区改造开发优惠政策

    1、供热增容费按每平方米30元收取。

    2、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每平方米10元收取。

    3、人防建设资金按每平方米7元收取。

    4、建安工程劳保调节费按0.5%收取。

    5、房屋评估费、土地评估费、工程质量监督费、施工图设计审查费、房屋买卖交易手续费(回迁户不予收取)均减半收取。

    没有列入上述征收范围的收费项目一律不予征收。

    乌海市发改委信息统计科

    二OO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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