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12380专用举报电话反映问题受理查核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受理查核的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12380专用举报电话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党内监督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为依据,以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和领导干部的监督为重点,以增强群众举报的责任意识和干部监督工作的实效性为目标,加大对群众举报的受理、查处力度,切实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为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服务。
第三条
12380专用举报电话反映问题的受理查核,必须贯彻群众路线。深入群众,认真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有效发挥群众在干部监督中的作用 。
第四条
12380专用举报电话反映问题的受理查核,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
(三)依法办事原则;
(四)注重效率原则;
(五)保守机密原则。
第五条
党员和群众向党的各级组织揭发、反映问题,提出批评、建议,是党章和宪法规定的民主权利,必须予以保障。鼓励、支持、保护群众在干部监督工作中发挥作用,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提倡和鼓励实名举报。
第六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切实加强对12380专用举报电话工作的领导,把专用举报电话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认真做好举报反映问题的受理查核工作,并及时向上级和领导反映举报的情况和问题。
第七条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对盟市委组织部的12380专用举报电话工作进行指导,加强督促检查。
第二章 受理内容范围
第八条
12380受理群众举报反映问题的主要内容是:
1、反映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选人用人方面的问题;
2、反映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违法违纪的行为;
3、反映党组织、党员违法违纪的行为;
4、反映不依照党章保障党员权利的有关问题。
第九条
举报人应当向依法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党委组织部门或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提出举报事项,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应先向下级党委组织部门提出。
第十条
举报人提出不属于本办法规定受理范围的事项,受理人员应当根据情况告知举报人向有关部门和机构提出。
第十一条
对受理的不属于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受理范围的举报,按照归口办理的原则,及时转请有关地区或部门处理,并加强催办督办。如需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协同办理的,要积极主动予以配合。
第三章 受理
第十二条
干部监督机构负责接听举报电话,接待来信来访。12380专用举报电话要专机专用,确定专人值守,确保有人接听电话,对来电、来信、来访者态度要热情和蔼,以礼相待,耐心听取陈述。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认真记载来电来信、来访者单位、姓名、电话、受理时间和反映的主要问题,填写《受理举报记录单》。
第十四条
干部监督机构要详细阅读举报件内容,弄清问题的性质和主要内容。根据举报件的具体情况,提出拟办意见,交部领导阅批审定。
第三章 查核与回复
第十五条
对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一般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办理。反映本级党委管理干部的重要举报件,由干部监督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或本部有关干部管理机构,组成专门调查组进行调查;反映本级党委管理干部的一般性举报件,干部监督机构交有关干部管理机构处理;对无具体事实的匿名举报或事实已清楚的举报,呈部领导阅示后存档;其他举报件,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办法,转交有关地区或部门办理,重要的可要求有关地区或部门报送办理结果。
第十六条
涉嫌违纪违法的重要线索,与纪检(监察)、检察机关联系沟通。
第十七条
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举报事项和信息,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果断处理,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扩大。
第十八条
对反映的问题已有过调查结论的,经沟通后存查,一般不做重复调查和转办。
第十九条
干部监督机构要做好转办件的登记工作,详细记载转交单位、转交时间,对要结果的注明时限要求。
第二十条
需要调查核实的,由有关干部管理机构负责交承办有关地区或单位;需要本人回复的,由干部监督机构负责发出回复通知。回复时限一般为15天,调查核实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0天。对于任前公示需要调查核实的问题,回复时限一般为3天,调查核实的期限一般不超过5天。
因特殊情况在期限内未调查核实清楚的,可适当延长,但应及时报告进展情况,一时难以查清的,要报告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承办地区、单位或调查组要在调查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符合如下要求:
1、针对举报内容逐一作出明确说明,事实清楚,内容翔实;
2、要提出结论性意见,明确对干部的提拔使用是否有影响。
3、调查报告应以承办地区或单位要以党委(党组)名义报告。
第二十二条
查核中,如遇重大事情或线索,涉及不属于本级管理的干部或重大阻力,要及时向上级党委或组织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承办地区、单位或派出调查组要认真负责地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对在调查核实中敷衍了事甚至弄虚作假的,要追究地区或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 督查和报告
第二十四条
分管干部管理机构要随时了解情况,并向分管部长汇报。对于没有及时上报查核结果的要及时催要,对于没有认真履行职责草率应付的要责成重新调查。对于循私舞弊、掩盖真相的行为要及时发现和制止,必要时重新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五条
上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对下级党委组织部门的信访工作指导、建议和督促检查。
第二十六条
下级党委组织部门对调查核实的问题查清后要及时上报。
第二十七条
对下级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报送的调查报告,要及时审核,对事实不清、处理不当和材料不全的,要责成承办单位进一步查证核实,或补报材料。
第二十七条
有关干部管理机构对报告进行初审后,提出处理意见,请示分管领导,并交由干部监督机构形成综合报告,提交部务会审定。
第二十八条
下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向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以及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处理和反馈
第二十九条
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对调查核实结果作出及时处理。根据调查核实的具体情况,够不上纪律处分的,采取谈话、回复、诫勉和调整工作岗位等方法进行教育、制止;已构成违反党纪政纪的,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查处;已经触犯刑律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对经过调查确实没有问题的,应采取适当方式予以澄清。
第三十条
查核或作出处理后,一般由承办地区或单位通过适当方式向署名举报人反馈结果,特殊情况由部领导直接向举报人反馈。反馈中要有针对性地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和解释说明工作,反馈情况应记录备查。对反馈后举报人不听劝告无理纠缠,干扰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要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和相应处理。
第三十一条
要严格区分诬告和错告或检举失实的界限。对于捏造事实,挟嫌报复、有意诬告陷害他人的,要严肃处理;对于错告或检举失实的应予指出或批评教育。
第三十二条
对于查证不属实并且影响较大的举报,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消除影响,恢复本人的声誉。
第六章
归档与分析
第三十三条
有关干部管理机构在举报件办结后,除批转下级办理的之外,均应将举报件及办理情况抄转干部监督机构统一归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
干部监督机构要做好相关材料信息的收集工作,建档立卷,严格管理,妥善保存。
第三十五条
干部监督机构要定期对举报总体情况、查核结果进行汇总,深入分析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及时捕捉带有普遍性、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患于未然,及早解决问题和化解矛盾。
第七章 纪律和要求
第三十五条
对受理的举报件,干部监督机构、干部管理机构和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恪尽职守,住址负责,相互配合,及时办理,不得推诿。
第三十七条
受理和处理群众举报的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严守机密,自学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对在举报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的,给予批评教育,不称职的要调离组织部门。对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分管领导和经办人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受理和处理群众举报的工作人员对举报人的情况和举报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将举报人的有关情况和举报内容透露给与案件办理无关的人员,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及其它有关情况,查核工作要在不暴露举报人的情况下进行。无意泄露举报有关情况的,应追究责任,故意泄露的要严肃处理。
第四十条
做好被举报人思想工作,不论问题是否存在,决不允许打击报复。对限制、刁难、压制群众举报,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严肃查处。
第四十一条
受理和查核工作必须客观公正,不得篡改、隐匿、销毁、伪造材料。
第四十二条
受理和查核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被举报人或被举报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近亲属与举报问题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举报问题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举报问题公正处理的。
受理和查核工作人员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举报人有权要求其回避,回避决定由受理和查核机关作出。受理和查核工作人员应当回避而未主动提出回避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内蒙古党委组织部
2004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