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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的宏观管理和有效监督,进一步提高各级党委(党组)及其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自觉性,及时发现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自治区盟市、厅局党委(党组),直属事业单位党委(党组),各人民团体党委(党组)。
二、报告内容
1、每次调整干部的日期、数量和职数情况,以及提拔、平调、交流和回避任职、降职、免职等情况;
2、《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报告表》所列情况;
3、不符合《条例》、《守则》及有关文件规定的情况。
三、报告方式
各地区、各部门(单位)党委(党组)在每(批)次干部调整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须将本次干部调整的情况形成综合报告,并填写"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报告表"(见附件),然后报送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
四、要求
1、各地区、各部门(单位)党委(党组)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将它列入长期工作计划,切实抓好落实。
2、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无特殊情况不得延误,并做到数据准确、报告内容和相关结论真实客观。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将定期综合分析各地区、各部门(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向自治区党委报告。同时,要把各地区、各部门(单位)报告情况作为检查贯彻执行《条例》、《守则》情况的重要依据。对违反规定,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查证核实后,视情节及后果,将依据相关法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2002年8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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