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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举报信件相互沟通配合制度

www.nmg.xinhuanet.com   2005-06-30 14:1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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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纪委、内蒙古党委组织部、内蒙古监察厅办理举报信件相互沟通配合制度
(2004年9月30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内监督,进一步畅通办理举报信件渠道,及时妥善处理举报所反映的问题,提高工作效率,避免重复调查了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自治区纪委、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监察厅办理举报信件,应坚持及时沟通、协商处理、注重实效、严格保密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自治区纪委、监察厅与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之间涉及自治区党委管理干部的举报信件的处理。

    第四条 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每月汇总本机关上月受理举报信件的情况,制作《受理反映自治区党委管理干部问题登记册》(以下简称《登记册》)抄送对方。

    第五条 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在办理《登记册》中有关举报问题时,承办室应与自治区党委组织部适时沟通;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在办理《登记册》中有关举报问题时,承办处 (室)应与自治区纪委、监察厅适时沟通。

    第六条 对《登记册》中所反映的问题,由自治区纪委、监察厅负责核查的,查结后,应将核查结论抄送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负责核查的,查结后,应将核查结论抄送自治区纪委、监察厅。

    第七条 双方《登记册》中重复内容或反映违反组织人事纪律方面的问题,必要时可由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组成联合调查组,以一方为主进行调查。

    第八条 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办理举报信件的日常沟通工作,由自治区纪委纪检监察五室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承办。一般每月互通一次举报信件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