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会议记录的规定》,从规范会议记录入手,进一步加强对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的有效监督。
一是规范内容,保证会议记录的全面性。《规定》明确,记录的内容一般包括标题、会议组织情况、会议讨论决定情况和结尾等四部分。“标题”主要标明组织会议的单位名称和会议届次;“会议的组织情况”主要记录开会的时间、地点、与会人员等情况;“会议讨论决定情况”是会议记录的主体部分,详细记录会议的议题、主持人讲话、与会人员发言、讨论情况、决议事项等;为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的完整性,要在会议记录结尾处注明“本次会议结束”字样。
二是明确要求,保证会议记录的真实性。《规定》要求记录要由组织纪律性强、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用专门会议记录本记录,不得无故更换会议记录人员,以保证会议记录的连贯、完整。会议记录的内容要翔实,能够客观地反映会议内容和进程,不能任意增删改动;要准确反映发言者的本意,不能主观臆测;要详略得当、重点突出;要按页码顺序记录,不能空页或随意撕页。会议记录人员应对会议记录的真实性负责,对没有听清或发言者表达不清楚的,应与发言者本人核实。会议结束后主持人和记录人均要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是强化纪律,保证会议记录的严肃性。《规定》强调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会议记录须由记录人员专门保管,并严格保密;对确因工作需要借阅会议记录的,要严格办理借阅手续。记录人员更换时,严格履行交接手续。各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要及时检查会议记录情况,对不能履行或不能正确履行职责的记录人员及时进行调整,对造成会议记录丢失、损毁或泄密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市委组织部在对各地各单位进行《干部任用条例》贯彻执行情况检查时,将调阅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会议记录,并作为评价该地区或单位党委(党组)选拔任用干部工作的重要依据之一。(呼伦贝尔市委组织部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