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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扩大横向联合优惠政策

www.nmg.xinhuanet.com   2006-09-02 14:30   来源:包头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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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各省市通过我区与俄罗斯、蒙古等国进行工程承包、劳务合作而进口的补偿商品。凡属支付我方劳务人员工资部分(除国家限制进口的商品外),免征部分进口关税;其他部分可视同边贸进口商品,享受边境小额贸易进口商品关税优惠政策,并可自行销售。

    第十二条 区外投资者到我区兴办内联企业,从获利年度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2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投资自治区鼓励发展的产业。经当地主管税务部门核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自投产经营之日起
3年内,由当地财政部门返还50%;在国贫、区贫的边境旗县投资兴办企业的,除享受自获利年度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外,自投产经营之日起,3年内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 25%部分,由当地财政部门全额返还。自治区鼓励发展的产业目录由自治区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

    第十三条 改造我区亏损企业的联合项目,允许企业以实现利润弥补亏损;补完亏损后,再给予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第十四条 区外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在我区设立的机构,其服务于我区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内联企业从事上述技术性活动,所得收入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对来我区兴办有固定资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固定资产在200万元以上)的,从事旅游业、教育产业、文化产业、交通运输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地方金融业的联营和独资企业,经财政部门核准,从经营之日起,将属于地方的营业税,5年内返还50%。

    第十六条 在国务院和自治区批准的开发区内新办的区外投资的独资、合资和合作高新技术企业,从投产经营之日起,除享受上述财税优惠政策外,优惠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七条 鼓励区外投资者来我区开发经营土地。                             

    (一)我区将依法以出让、租赁和划拨方式使投资者取得土地使用权,使用期满后,经批准可续期使用。

    (二)鼓励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漠、荒滩、荒沟及退化的草牧场。可以开发为农用地的优先开发为农用地,退化草牧场可种草种树开发为改良草原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确定给开发单位或个人使用50年。

    第十八条 在国贫、区贫和边境旗县进行扶贫开发,以及在我区从事生态环境的治山、治沙、治沟、治水而新增的种植业、养殖业收入,十年内免征农业税、牧业税。生产的农畜产品五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第十九条 兴办高新技术产业、公益事业及能源、交通、通讯设施、原材料工业,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标定地价的20%至30%返还;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在我区开发农。牧、林、渔业及其他资源,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标定地价的 30 %至 50 % 返还;在国贫、区贫和边境旗县兴办高新技术产业,公益事业及能源、交通、通讯设施、原材料工业,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标定地价的40 %至60 %返还(各项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累计最高可达60%)。

    第二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地投资者,从开业年度起免缴土地使用费。以出让或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地投资者,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试验区内项目建成后,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10%或退还土地租金5年,其他地区项目建成后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5%或免缴土地租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