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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快包头稀土高新区建设和发展的决定》

www.nmg.xinhuanet.com   2006-09-02 14:42   来源:包头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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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进一步放宽政策

    (十八)凡国家规定赋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企业及“三资企业”的一切优惠政策,凡《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区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和《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税收管理的若干规定》(包府发〔1994〕42号)中的一切优惠政策,都要不折不扣地执行。

    (十九)开发区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管理模式和运行体制管理开发区的进区企业。各进区企业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运行。

    (二十)开发区企业用于高新技术开发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仪器、设备,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可实行快速折旧。

    (二十一)高新技术企业开发研制的高新技术产品,经过国家自治区科委认定后,技术产品水平达到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或填补自治区空白的,可亨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开发区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还的办法。

    (二十二)今后凡是新建的稀土开发应用项目和高新技术项目必须进新建区否则有关部门不予立项;其他高新技术项目和低能耗、无污染项目应鼓励和提进新建区。
    
    (二十三)开发区要大力发展外向型经济,可直接向自治区经贸主管部门申请进出口自营权。

    (二十四)市人民银行协调各专业银行(包括交通银行)每年筹集一定数额的开发贷款,专项用于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生产。

    (二十五)各专业银行应优先解决开发区高新技术计划项目的贷款,并每年为高新技术企业及进出口经营企业切出一块流动资金贷款。

    (二十六)市政府每年从城建维护费和基本建设资金中划拨部分资金用于新建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配套。

    (二十七)向开发区内用户收取的供水、排水、供气、供热设施增容费和管道有偿使用费,由开发区职能部门征收,全留开发区,专项用于新建区内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电力部门对开发区的发展要给予最大限度的扶持和优惠,从新建区内收取建设。电力部门对开发区的发展要给予最大限度的扶持和优惠,从新建区内收取的有关费用要专项用于新建区内的电力建设。

    (二十八)开发区所出让的土地出让金和房地产交易及出租、转让等费用,全留开发区,作为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的专项资金。

    要切实加强对开发区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开发区建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及各部门应加大对开发区的支持力度,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赋予开发区的各项权限,努力为加快开发区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使之具正成为我市乃至自治区新的经济增长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