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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政策

www.nmg.xinhuanet.com   2006-09-02 14:49   来源:包头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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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实行土地使用优惠政策。

    (一)外商投资企业在批准的建设期内,免交土地使用费;

    (二)投资者利用企业现有场地办企业的,经营期在1O年以上,从开业年度起5年内免交土地使用费。

    (三)对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产品出口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资源开发、原材料生产的外商投资企业,从投产经营之日起,凡投资额50—100万美元,免缴土地使用费5年;101——300万美元,免交土地使用费 7年;301——500万美元,免交土地使用费 10年;500万美元以上,免缴土地使用费15年。

    (四)外商投资企业对我区退化草牧场进行改良,在依法取得使用权后,按自治区规划从事畜牧业开发。

    (五)外商投资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和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在50年内)。

    (六)外商、外资开发国有荒山、荒地、荒漠、荒滩、荒沟,可以开发为农用地的,优先开发为农用地,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商使用50年;开发为建设用地的,在开发建设达到合同规定的开发规模后,其使用权出让金中地方留成部分,由当地财政全额退还。

    (七)外商、外资对我区小城镇进行建设改造,经当地政府批准,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为鼓励自治区边远地区招商引资,经申请,允许这些地区将外商投资项目安排到开发区内实施。有关部门负责在办理易地立项、审批、开发和税务划转等方面给予方便。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和流通中需要短期周转资金和其他必须的信贷资金,经开户银行审核,按照放贷程序优先放贷。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用现汇、固定资产或国家允许的其他财产向银行抵押,申请人民币贷款。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地方性事业收费方面享受国民待遇,按中国企业、公民收费标准收费,并可使用人民币结算。外商投资企业及兴办的公益事业所需水、电、气和通讯设施等,按需要保证优先供应,并与国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在收费方面同等对待,实行统一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对产品出口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和原材料生产企业,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运输产品,应向有关运输部门报送计划,运输部门必须给予优先安排。

    第十六条 在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外籍职工(包括其家属),凭本人所在单位的有效证件,在自治区境内的食宿。交通、医疗等,实行与国内人员同一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工资和奖金标准及工资总额由企业董事会按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向劳动部门备案。所需职工由企业自行招聘,到当地劳动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安排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可相应享受国家和自治区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