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全面实施开放带动战略,推动全市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快速发展,市政府就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软环境作出如下决定:
一、加强外商投资管理和服务的基本要求
1、改善外商投资软环境是我市实施开放带动战略的一项基础工程。全市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都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强化法制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全面贯彻落实我市涉外经济政策、法规、规章,切实帮助外商投资企业解决生产和经营中遇到的问题,努力为外商创造一个可以按照国际惯例投资、管理、经营的环境。
2、依法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自主权。鼓励外商直接经营管理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在批准的协议、合同、章程范围内,有生产经营的自主决策权。董事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中方股东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不得干预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中方的意见和建议,应通过中方董事向董事会转达。更换中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董事会决议通过。
3、与外商投资相关的工作部门,必须实行行政公示制和服务承诺制。坚持“三公开、一监督”,即公开办事程序和制度;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公开时限要求;接受企业和社会的广泛监督。
二、综合职能部门的管理和服务
4、市外经贸局是外商投资企业的综合归口管理部门。对外商投资项目要一次性提供项目审批所需的材料目录和文件范本。对国家限制项目及投资额限上项目,如确属我市经济发展需要的,市外经贸局要协助企业与自治区及国家对口部门进行沟通协调,争取上级部门早日批复。
5、市外经贸局要不定期深入外商投资企业开展调查研究,督查涉外政策、法规和规章的贯彻落实情况。了解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协调有关部门为企业排忧解难;随时征集有关重要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上报市政府予以协调解决。
6、外商投资企业只要材料齐备,外商投资项目审批部门要抓紧审批,不得拖延。项目建议书的审批不超过7个工作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不超过14个工作日;合同、章程的审批和颁发批准证书不超过7个工作日。需上级部门审批的项目转报时限与审批时限相同。
7、市计委对200万美元以下(不含200万美元)的非国家明令限制的外商投资项目立项申请,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一次审批。
8、为了方便外商和项目单位,实行“一程到底”的服务。可由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接受外商和项目单位的委托,承担从项目立项、编写可研报告及起草合同、章程到办理项目审批,领取营业执照的全过程服务。
9、市计委要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定期发布外商投资导向目录,明确鼓励、允许、限制、禁止外商投资的行业和领域。市项目中心要及时发信、筛选、审查、论证、储备我市的优势项目、重点项目、急需项目,供外商投资参考。
10、市经贸委要加强市属国有企业外商投资技改项目的协调和管理。外商投资限额内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的立项,凡有效文件齐备的,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立项审批。对于注册资本小于1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将可研、扩初合二为一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论证并落实资金后,下达年度计划。大于1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由合资双方共同编制可研报告或委托具有资格的第三方进行编制。第三方不得超标准收费。
11、市经贸委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所需交通运输、用电、用油,接到申报后要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并在5个工作日内优先给予解决。如因特殊原因协调困难的,要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解释。
12、强化外商投资项目在规划、用地、设计和施工各个环节的协调服务。基础设施和建设工程等方面项目的审批,凡有效文件齐备的,一般单项审批在10个工作日内批复;综合项目审批在25个工作日内批复;特殊重大项目的审批,可以酌情放宽批复时间。环保部门要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对建设项目的初步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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