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逐步实行国民待遇
41、凡在我市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供水、供电、供热、供气、排水、通讯、交通等方面享有与内资企业同等待遇,收费与国内企业同等标准。
42、在金融、法律、劳动用工、咨询、设计、广告宣传等社会服务方面,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同等对待,按同样标准收取费用。
43、凡来我市投资的外商及其家属,其住宿、就餐、购置物业、子女就学、支付邮电、交通、医疗等费用,凭有关证明,享受本市居民同等待遇。
44、凡在我市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其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申报产品免检、信得过产品、名优产品等方面均享受国内企业同等待遇。
八、受理外商投诉,加强涉外监督
45、市外经贸局会同市政府法制部门、督查部门联合组成包头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负责受理外商投资企业及经营者在投资、建设、生产、经营和清算等活动中发生的意见分歧,争议纠纷;协调解决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投诉中心办公室设在市外经贸局,并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地址。
46、市投诉中心非因特殊情况,要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投诉的回答,在15个工作日内将受理结果答复投诉人。凡因特殊情况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受理完毕的,要及时向投诉人说明情况。
47、市投诉中心每半年召开一次受理投诉工作分析会。通过受诉分析,把握每一时期外商投诉的原因、特点,有针对性地向有关部门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及建议。
48、市投诉中心受诉协调意见为终结协调意见。投诉人对终结意见持有异议,可依法提请仲裁机构裁决,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49、为保证本决定的贯彻实施,强化涉外监督,由市考核办负责对我市各部门执行本决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通过外商投诉、群众举报、外商评议、定期考核和不定期检查、新闻舆论监督等方式进行。凡涉外部门未按规定和要求履行职责的,市考核办应将情况通报有关部门,作为部门年度评议考核的重要意见;对造成损失的,由主管部门负责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罚和处理,对吃拿卡要、故意刁难外商投资企业等违反纪律的责任人,所在部门或单位要给予纪律处分,通过新闻媒介公开曝光,直到调离涉外岗位;对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50、凡涉及外商投资的所有部门和单位,都要建立内部监督检查机制,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服务内容细化、服务标准量化、奖惩措施硬化、接受监督公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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