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地;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2、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3、福利企业用地。 4、集体和个人举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5、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五年至十年。
3、福利企业用地。
4、集体和个人举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5、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五年至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