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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www.nmg.xinhuanet.com   2006-09-02 15:4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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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合营企业合同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合营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的姓名、职务、国籍;      

    (二)合营企业名称、法定地址、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

    (三)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的缴付期限以及出资额欠缴、转让的规定;

    (四)合营各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

    (五)合营企业董事会的组成、董事名额的分配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聘用办法;

    (六)采用的主要生产设备、生产技术及其资源;

    (七)原材料购买和产品销售方式,产品在中国境内和境外销售的比例;

    (八)外汇资金收支的安排;

    (九)财务、会计、审计的处理原则;

    (十)有关劳动管理、工资和福利、劳动保险等事项的规定;

    (十一)合营企业期限、解散及清算程序;

    (十二)违反合同的责任;

    (十三)解决合营各方之间争议的方式和程序;

    (十四)合同文本采用的文字和合同生效的条件。

    合营企业合同的附件,与合营企业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 合营企业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其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的法律。

    第十六条 合营企业章程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合营企业名称及法定地址;

    (二)合营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和合营期限;

    (三)合营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法定代表的姓名、职务、国籍;      

    (四)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额转让的规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

    (五)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董事的任期,董事长、副董事长的职责;     

    (六)管理机构的设置,办事规则,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任免方法;

    (七)财务、会计、审计制度的原则;

    (八)解散和清算;

    (九)章程修改的程序。

    第十七条 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经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其修改时同。
    
    第十八条 审批机构和登记管理机构对合营企业合同、章程的执行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