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引进技术
第四十三条 本章所说的引进技术,是指合营企业通过技术转让的方式,从第三者或合营者获得所需要的技术。
第四十四条 合营企业引进的技术应是适用的、先进的,使其产品在国内具有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或在国际市场上具有竞争能力。
第四十五条 在订立技术转让协议时, 必须维护合营企业独立进行经营管理的权利,并参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要求技术输出方提供有关的资料。
第四十六条 合营企业订立的技术转让协议,应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
技术转让协议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技术使用费应公平合理。一般应采取提成方式支付。采取提成方式支付技术使用费时,提成率不得高于国际上通常的水平。提成率应按由该技术所生产产品的净销售额或双方协议我的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二)除双方另有协议外,技术输出方不得限制技术输入方出口其产品的地区、数量和价格;
(三)技术转让协议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十年;
(四)技术转让协议期满后,技术输入方有权继续使用该项技术;
(五)订立技术转让协议双方,相互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应对等;
(六)技术输入方有权按自己认为合适的来源购买需要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原材料;
(七)不得含有为中国的法律、条例所禁止的不合理的限制性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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