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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www.nmg.xinhuanet.com   2006-09-02 15:4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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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四条 合营企业在中国销售产品,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属于计划分配的物资,通过企业主管部门列入物资管理部门的分配计划,按计划销售指定的用户;

    (二)属于物资、商业部门经营的物资,由物资、商业部门向合营企业订购;         

    (三)上述两类物资的计划收购外的部分,以及不属于上述两类的物资,合资企业有权自行销售或委托有关单位代销;

    (四)合营企业出口的产品,如属中国的外贸公司所要进口的物资,合营企业可向中国的外贸公司销售,收取外汇。

    第六十五条 合营企业在国内购买物资和所需服务,其价格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用于直接生产出口产品的金、银、铂、石油、煤炭、木材六种原料,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外贸部门提供的国际市场价格计价,以外币或人民币支付;

    (二)购买中国的外贸公司经营的出口商品或进口商品,由供需双方参照国际市场价格协商定价,以外币支付;

    (三)购买用于生产在中国国内销售产品所需的燃料用煤、车辆用油和除本条(一)、(二)项所列外的其他物资的价格,以及为合营企业提供水、电、气、热、货物运输、劳动、程设计、咨询服务、广告等收取的费用,应与国营企业同等待遇,以人民币支付。     

    第六十六条 合营企业在中国国内销售的产品,除经物价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参照国际市场价格定价的以外,应执行国家规定价格,实行按质论价,收取人民币。合营企业制订的产品销售价格,应报企业主管部门和物价管理部门备案。

    合营企业的出口产品价格,由合营企业自行制定,报企业主管部门和物价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十七条 合营企业与中国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往来,按照有关的法律规定和双方订立的合同承担经济责任,解决合同争议。

    第六十八条 合营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填报生产、供应、销售的统计表,报企业主管部门、统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