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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办法

www.nmg.xinhuanet.com   2006-09-02 17:0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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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登记
    1、申请期限: 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方应在项目建议书批准之后,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名称登记。名称登记前须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登记主管机关在受理后7天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名称登记的决定。
    2、名称组成:行政区域+字号(商号)+行业+组织形式
    外商投资企业可申请与中文名称相一致的外文名称。除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外,凡新设立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名称前要冠以行政区域名称。
    3、申请名称登记须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申请书》一份并盖好印章;
    (2)项目建议书及批准文件;
    (3)中、外双方营业执照(或复印件)各一份。
    4、企业名称经登记注册后,受国家法律保护。未经核准登记的名称不能使用。
    5、企业报批合同和章程、刻公章、开设银行帐户所使用的名称应与核准登记的名称相符。企业未经登记注册不能以该名称从事经营活动。
    注册登记
    1、申请登记期限:自审批机关批准证书发放后1个月内向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
    2、应报送注册登记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登记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发);
    (2)批准证书;
    (3)合同、章程及批准文件;
    (4)名称核准登记通知书;
    (5)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
    (6)项目建议书及批准文件;
    (7)合营各方营业执照(中方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付本复印件并须由当地工商局加盖公章,外方提交当地政府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8)董事会领导人员推荐书(必须推荐到副总经理为止);
    (9)企业领导人员履历表(照片齐全、盖章签字齐全、外方所荐中方人员还须中方单位证明。境外人员须提交所在国家或地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10)土地开发、使用、房屋租赁等证明。
    3、登记主管机关自受理企业申报后,7天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登记注册的决定。
    4、登记费标准:注册资本总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按1‰收取;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超过部分按0.5‰收取;注册资本总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
    资本与投资
    1、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
    2、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3、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以下(含3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4、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注册资金缴纳
    1、注册资本在50万美元以下(含5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一年内全部缴齐;
    2、注册资本在50万美元以上、100万美元以下(含10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一年半内全部缴齐;     3、注册资本在100万美元以上、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二年内全部缴齐;     4、注册资本在3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含100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三年内全部缴齐;
    5、注册资本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出资期限由审批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审定。
    再投资登记
    1.再投资应具备的条件:
    (1)外商投资企业认缴出资额已缴足;
    (2)已完成原审批项目;
    (3)已开始交纳企业所得税。
    2.投资比例:
    (1)国家鼓励外商投资的行业,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所占股本比例不受限制(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国家限制外商直接投资的行业,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所占股本比例不得超过再投资的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3)国家禁止外商投资行业,外商投资企业不得投资;
    (4)外商投资企业向其他公司投资时(包括向非公司企业投资),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原企业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在内。
    3.外资企业向原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1)企业申请报告;
    (2)公司董事会决议;
    (3)企业资产负债表;
    (4)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缴足的验资报告;
    (5)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报告;
    (6)税务机关出具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证明。
    原登记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市工商局出具该外资企业具备投资资格的证明,并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注明收件机关、用途,加盖公章。
    办事机构登记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如分公司、经营部等)、办事机构(如办事处、联络处等)必须依法登记注册。
    2.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应提交下列材料:
    (1)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2)原登记主管机关的通知函;
    (3)隶属企业董事会的决议;
    (4)隶属企业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5)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简历;
    (6)隶属企业合营合同文本(独资企业提交章程);
    (7)隶属企业的验资证明;
    (8)房屋租赁合同。
    3.经审查,企业提交文件齐全,符合国家规定,分别依法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和《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
    4.企业提交的文件中,必须注明设立分支或办事机构的期限, 分支机构的经营资金、负责人等内容。
    验资程序
    (一)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验资
    国家规定,凡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按合同规定收到投资各方的资本金后,必须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验证。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书,是合营企业投资各方在合营期内承担责任、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以及在合营解散清算时确定财产分配的一项重要法律依据。未经注册会计师验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分配利润。
    外商投资企业投入生产或经营后,必须按时向财政、税务和其他有关机关报送附有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和经审计调整后的年度会计报表等。
    (二)验资内容和程序
    验资一般包括设立验资和变更验资。
    设立验资内容:一般的验证;货币投资的验证;实物投资的验证及无形资产投资的验证。
    变更验资内容:资本增加的验证及被审验单位因合并、分立、股权增加或转让的验证。
    外商投资企业的验资工作必须在出资后的60天内完成。
    验资程序:
    委托: 由合营企业填写《验资业务约定书》向当地会计师事务所提出委托验资申请。同时提交有关文件、资料。
    受理:会计师事务所收到企业业务约定书和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后,如认为具备验资条件的,即可受理。
    验证:首先详细审阅企业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单证等,然后再根据具体情况作进一步的查验核对。
    出具验资报告:验证工作结束后,由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出具验资报告书,外商投资企业据此发给投资各方出资证明书。 注意:
    1、投资各方按照合同规定向合营企业认缴的资本金须是合营者自己所有的资产 (含现金);如以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及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的,出资者应当出具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有效证明,以无形资产出资部分,其所占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
    2、外方投资者以人民币出资,则来源须是外方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投资企业分得的人民币利润,同时应有企业所在地外汇管理局的证明文件和董事会利润分配的决议及当地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
    3、中方以国有资产作价出资,与外商兴办合资、合作企业的,出资部分须进行资产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管理局确认。
    4、外方投资者以进口设备和无形资产作价投资或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外方在境外购进的设备,须经商检机构或其他鉴定机构进行价值鉴定并提供有关鉴定证书。
    海关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成立后,应填写《报关注册登记申请书》、 《企业基本情况表》、《企业管理人员情况表》, 并持对外经贸管理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签发的批准证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复印件及企业章程、合同,向主管地海关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手续,经海关审核批准后核发《自理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外商投资企业可凭此证书在主管地海关所在关区各口岸办理报关纳税等事宜,如需办理所在关区以外口岸报关事宜的,企业应向主管海关递交《自理报关备案申请书》,经海关审核并出具关封到口岸海关办理备案后方可异地报关。报关单位每年应在海关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海关递交年审报告书,申请年审和异地年申。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货物自进境起到办结海关手续止,出口货物自向海关申报起到出境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出口货物应在装货的24小时前填写进出口货物的报关单,随附发票、装箱单,属于应领进出口许可证、应法定商检、应实施动植物检疫的商品还应随附进出口许可证、商检证、动植物检疫等证明文件向进出口地海关申报。对属于应征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进出口货物所有人或代理人应依法缴纳税款。在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内(星期日和法定节假日除外),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的,除依法追缴外,由海关自到期的次日起至缴清税款日止,按日加收欠缴税款1‰的滞纳金。属于减免税、保税货物还应递交主管海关签发的《征免税证明》或登记手册。
    进口货物超过十四天不向海关申报的, 由海关按货物到岸价格的0.5‰征收滞报金。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依法变卖处理。
    进出口货物原则上由企业向进出境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经企业申请、海关同意,企业可向所在地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手续,上述货物的转关运输,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一、经国务院同意,对1996年3月31日前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总额内进口的设备和原材料,仍延用1996年3月31日前的进口税收政策,直至进口完毕。
    上述“1996年3月31日前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1997年年检合格(包括依法批准增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其中包括:经外经贸部发放批准证书的外商投资企业;1995年10月1日至1996年3月31日期间依照程序经外经贸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备案审核合格并经总署关税司依法审批报外经贸部备案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国务院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对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一)凡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外商投资项目,符合《当前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国内投资项目,以及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准予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对1996年4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按国家规定程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项目和国内技术改造项目,以及1995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可由项目单位凭原批准文件到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办理免税。
   (三)对1996年3月31日以前批准的技术改造项目在1998年1月1日以后到货的进口设备,有关项目单位可凭原批准的技术改造证明书和进口合同,到所在地直属海关换领免税证明。
    (四)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配套件、备件准予免税,包括随设备进口的部分塑料件、橡胶件、陶瓷件及石化项目用的管材等。
    三、进口建筑材料、生产性原材料、消耗性物品和国家规定照章征税的20种商品等以及单独进口配套及备件应照章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四、加工贸易进口不作价设备按现行规定和做法由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地海关办理免税,核发手册,口岸海关凭设备手册验收。
    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的原材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辅料、包装物料以及直接用于加工出口产品而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掉的数量合理的触媒剂、催化剂、磨料(以下简称料件)等属于保税货物的,准予缓办进口纳税手续。上述料件只限本企业加工出口产品使用,未经批准并向海关补交关税和增值税的,不得在国内市场出售。
    经营进口料件加工成品复出口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按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办理手续,并由海关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登记手册》(简称登记手册)。上述保税料件按实际加工出口产品所耗用的进口料件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企业进口的料件,除特殊原因并经海关核准外,应从进口之日起一年内加工成品并履行有关出口合同。
    企业进口的料件及加工成品因故转为内销,应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并向海关补交进口税款,属于许可证管理的料件应交验进口许可证。
    对进口合同项下的料件,企业应在最后一批加工成品出口之日起一个月内,持《登记手册》和出口货物报关单等有关单据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加工贸易合同在主管海关登记备案时,经营加工贸易单位(包括经批准可以从事来料加工业务的企业)应向指定中国银行申请设立保证金台帐,在规定的加工期内,加工成品全部出口的,经海关核销后,由银行核销保证金台帐。对在保税区和驻有海关监管人员的保税工厂内进行的加工贸易免设银行保证金台帐。
    加工贸易合同一律由经营加工贸易单位在加工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经营加工贸易单位应向加工企业主管海关所在地中国银行申请开立银行保证金台帐。加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根据经营加工贸易单位提交的加工贸易合同及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件进行审核,按现行规定审定进口料件征免税比例,并按应征比例税款的余额等值签发《开设银行保证金台帐联系单》,交经营加工贸易单位向中国银行申请办理保证金台帐设立手续。     中国银行根据海关签发的联系单审核经营加工贸易单位的资信条件,验凭该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情况表或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信证明予以设立保证金台帐,并向主管海关签发《银行保证金台帐登记通知单》,交经营加工贸单位凭此向主管地海关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在规定的加工期限内,加工成品出口或内销的,经海关核销或补税后,通知银行核销保证金台帐。
    逾期不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的,中国银行不再对该经营加工贸易单位的新合同设立保证金台帐;未按合同加工出口而内销,不及时缴纳海关税款的,由海关会同银行、税务部门追缴税款或由经营加工贸易单位开户银行根据海关开出的税票将该单位存款直接划入国库;对有构成走私违法行为的经营加工贸易单位,外经贸主管部门经核审后暂停其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海关按规定补征税款,并依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