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基本原则: 1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但对资本项目外汇收支仍采取一定限制措施。 2实行国际收支申报制度。凡有国际收支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 (二)登记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三十天内,应当向注册地外汇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外汇登记手续。申请登记时需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表》并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 (1)审批机关对设立的企业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副本; (3)企业经批准生效的合同、章程; (4)国家标准计量局颁发的《企业法人代码证书》; (5)外汇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外汇管理机关对申请登记企业提交的材料审查后,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向企业颁发《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三)帐户管理 1帐户种类:外汇结算帐户,外汇资本金帐户,外债、外债转贷款、境内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贷款专用帐户、还本付息专用帐户。 2帐户的开立、使用企业凭外汇管理机关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外债登记证》及相关材料,在注册地开户银行开立相应的外汇帐户。异地或境外开户须另向注册地外汇管理机关报批。企业开立外汇帐户后,应按照核定范围使用帐户。 (四)收支管理 1企业一切外汇收入都必须存入其在境内开立的相应外汇帐户中,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存放境外或以他人名义转移收入。 2企业经常项目用汇包括外方投资者利润、股息、红利的汇出,可持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直接向开户银行办理。 3企业资本项目用汇须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汇出。 4企业的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和进口付汇核销管理的规定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核销手续。 (五)结售汇管理 1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在外汇管理机关核定限额内存入其境内外汇结算帐户,也可以按当日银行挂牌汇率直接结售给开户银行;企业超出外汇帐户余额的经常项目用汇,可持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向开户银行申请兑付。 2企业资本项目下外汇收入,即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作为投资汇入的外汇;境外借款及发行外币债券、 股票取得的外汇;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其他资本项目下外汇收入。申请结汇时,须逐笔经外汇管理机关核准。企业除出口押汇外的国内外汇贷款不得结汇。企业资本项目下的下列用汇,凭外汇管理机关的核准件到开户银行兑付:偿还外债本金;对外担保履约用汇;境外投资资金的汇出;依法终止企业外方投资者所得人民币。 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企业仍可通过外汇调剂中心办理外汇买卖。 (六)外债、担保管理
1企业可以根据经营的需要向境内银行借入外汇资金,也可以直接向外国或港澳地区的银行或企业借入外汇资金。借款企业应在合同正式签订后十五天内,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外债登记证》。借款实行自借自还的原则,企业还本付息可用创汇收入直接偿还,也可经外汇管理机关核准后,向开户银行兑付偿还。 2为企业提供境外贷款担保的担保人限于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和有外汇来源的非金融性质企业。提供境外担保须遵循国家关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的规定,不得为外商注册资本提供担保,政府机关不得对外担保。 (七)利润再投资管理 企业外方投资者依法分得的人民币利润,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在境内增资或再投资,享受以外汇投资的待遇。
国家外汇管理局包头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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