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验资
国家规定,凡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按合同规定收到投资各方的资本金后,必须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验证。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书,是合营企业投资各方在合营期内承担责任、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以及在合营解散清算时确定财产分配的一项重要法律依据。未经注册会计师验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分配利润。 外商投资企业投入生产或经营后,必须按时向财政、税务和其他有关机关报送附有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和经审计调整后的年度会计报表等。
(二)验资内容和程序
验资一般包括设立验资和变更验资。
设立验资内容:一般的验证;货币投资的验证;实物投资的验证及无形资产投资的验证。 变更验资内容:资本增加的验证及被审验单位因合并、分立、股权增加或转让的验证。 外商投资企业的验资工作必须在出资后的60天内完成。
验资程序: 委托:由合营企业填写《验资业务约定书》向当地会计师事务所提出委托验资申请。同时提交有关文件、资料。 受理:会计师事务所收到企业业务约定书和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后,如认为具备验资条件的,即可受理。 验证:首先详细审阅企业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单证等,然后再根据具体情况作进一步的查验核对。
出具验资报告:验证工作结束后,由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出具验资报告书,外商投资企业据此发给投资各方出资证明书。 注意: 1、投资各方按照合同规定向合营企业认缴的资本金须是合营者自己所有的资产 (含现金);如以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及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的,出资者应当出具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有效证明,以无形资产出资部分,其所占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
2、外方投资者以人民币出资,则来源须是外方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投资企业分得的人民币利润,同时应有企业所在地外汇管理局的证明文件和董事会利润分配的决议及当地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
3、中方以国有资产作价出资,与外商兴办合资、合作企业的,出资部分须进行资产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管理局确认。
4、外方投资者以进口设备和无形资产作价投资或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外方在境外购进的设备,须经商检机构或其他鉴定机构进行价值鉴定并提供有关鉴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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