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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海关管理

www.nmg.xinhuanet.com   2006-09-02 17:1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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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成立后,应填写《报关注册登记申请书》、《企业基本情况表》、《企业管理人员情况表》,并持对外经贸管理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签发的批准证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复印件及企业章程、合同,向主管地海关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手续,经海关审核批准后核发《自理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外商投资企业可凭此证书在主管地海关所在关区各口岸办理报关纳税等事宜,如需办理所在关区以外口岸报关事宜的,企业应向主管海关递交《自理报关备案申请书》,经海关审核并出具关封到口岸海关办理备案后方可异地报关。报关单位每年应在海关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海关递交年审报告书,申请年审和异地年申。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货物自进境起到办结海关手续止,出口货物自向海关申报起到出境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出口货物应在装货的24小时前填写进出口货物的报关单,随附发票、装箱单,属于应领进出口许可证、应法定商检、应实施动植物检疫的商品还应随附进出口许可证、商检证、动植物检疫等证明文件向进出口地海关申报。对属于应征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进出口货物所有人或代理人应依法缴纳税款。在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内(星期日和法定节假日除外),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的,除依法追缴外,由海关自到期的次日起至缴清税款日止,按日加收欠缴税款1‰的滞纳金。属于减免税、保税货物还应递交主管海关签发的《征免税证明》或登记手册。
    进口货物超过十四天不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按货物到岸价格的0.5‰征收滞报金。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依法变卖处理。
    进出口货物原则上由企业向进出境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经企业申请、海关同意,企业可向所在地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手续,上述货物的转关运输,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一、经国务院同意,对1996年3月31日前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总额内进口的设备和原材料,仍延用1996年3月31日前的进口税收政策,直至进口完毕。
    上述“1996年3月31日前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1997年年检合格(包括依法批准增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其中包括:经外经贸部发放批准证书的外商投资企业;1995年10月1日至1996年3月31日期间依照程序经外经贸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备案审核合格并经总署关税司依法审批报外经贸部备案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国务院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对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一)凡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外商投资项目,符合《当前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国内投资项目,以及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准予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对1996年4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按国家规定程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项目和国内技术改造项目,以及1995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可由项目单位凭原批准文件到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办理免税。
    (三)对1996年3月31日以前批准的技术改造项目在1998年1月1日以后到货的进口设备,有关项目单位可凭原批准的技术改造证明书和进口合同,到所在地直属海关换领免税证明。
    (四)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配套件、备件准予免税,包括随设备进口的部分塑料件、橡胶件、陶瓷件及石化项目用的管材等。
    三、进口建筑材料、生产性原材料、消耗性物品和国家规定照章征税的20种商品等以及单独进口配套及备件应照章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四、加工贸易进口不作价设备按现行规定和做法由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地海关办理免税,核发手册,口岸海关凭设备手册验收。
    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的原材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辅料、包装物料以及直接用于加工出口产品而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掉的数量合理的触媒剂、催化剂、磨料(以下简称料件)等属于保税货物的,准予缓办进口纳税手续。上述料件只限本企业加工出口产品使用,未经批准并向海关补交关税和增值税的,不得在国内市场出售。
    经营进口料件加工成品复出口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按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办理手续,并由海关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登记手册》(简称登记手册)。上述保税料件按实际加工出口产品所耗用的进口料件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企业进口的料件,除特殊原因并经海关核准外,应从进口之日起一年内加工成品并履行有关出口合同。
    企业进口的料件及加工成品因故转为内销,应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并向海关补交进口税款,属于许可证管理的料件应交验进口许可证。
    对进口合同项下的料件,企业应在最后一批加工成品出口之日起一个月内,持《登记手册》和出口货物报关单等有关单据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加工贸易合同在主管海关登记备案时,经营加工贸易单位(包括经批准可以从事来料加工业务的企业)应向指定中国银行申请设立保证金台帐,在规定的加工期内,加工成品全部出口的,经海关核销后,由银行核销保证金台帐。对在保税区和驻有海关监管人员的保税工厂内进行的加工贸易免设银行保证金台帐。
    加工贸易合同一律由经营加工贸易单位在加工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经营加工贸易单位应向加工企业主管海关所在地中国银行申请开立银行保证金台帐。 加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根据经营加工贸易单位提交的加工贸易合同及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件进行审核,按现行规定审定进口料件征免税比例,并按应征比例税款的余额等值签发《开设银行保证金台帐联系单》,交经营加工贸易单位向中国银行申请办理保证金台帐设立手续。     中国银行根据海关签发的联系单审核经营加工贸易单位的资信条件,验凭该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情况表或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信证明予以设立保证金台帐,并向主管海关签发《银行保证金台帐登记通知单》,交经营加工贸单位凭此向主管地海关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在规定的加工期限内,加工成品出口或内销的,经海关核销或补税后,通知银行核销保证金台帐。
    逾期不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的,中国银行不再对该经营加工贸易单位的新合同设立保证金台帐;未按合同加工出口而内销,不及时缴纳海关税款的,由海关会同银行、税务部门追缴税款或由经营加工贸易单位开户银行根据海关开出的税票将该单位存款直接划入国库;对有构成走私违法行为的经营加工贸易单位,外经贸主管部门经核审后暂停其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海关按规定补征税款,并依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