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乌海市沙产业、草产业协会。
第二条
协会的性质:非营利性的社团法人。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为乌海市建设生态绿洲型工业城市总体规划和促进乌海特色的生态、高效、特色沙产业、草产业事业的发展服务,重点开展全市沙产业、草产业方面的调查研究、信息汇集、经验交流推广等工作。
第四条
本协会挂靠政协乌海市委员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乌海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发展沙产业、草产业为内容的培训活动;
(二)对沙产业、草产业信息资料进行汇集、分析和理论探;
(三)应各级政府、部门或企业要求开展专题调研,提供咨询服务;
(四)组织开展学术交流、成果发布,招商引资活动,为沙产业、草产业的开发项目进行中介服务;
(五)为乌海市沙产业、草产业的政策规范、标准认定、预警设立等提供科学依据、发挥咨询和建议作用;
(六)设立专项奖励制度,对在沙产业、草产业研究与开发成绩显著的单位、组织或个人,给予鼓励;
(七)设立基金会,吸纳各类捐资或资助,用于沙产业、草产业的专项研究与重点开发;
(八)编辑出版通讯等刊物,并与相关部门交流。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自愿交纳会费;
(三) 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填写入会申请书;
(二)
每届届初的会员入会由预备会议协商确定。届中增补会员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下发入会通知书并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书。
第九条
会员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各类活动的优先权;
(三)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四)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义务:
(一)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自愿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一年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被视为自动退会予以除名。会员如有刑事犯罪或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人事任免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十四条
本协会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 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本协会的办事机构;
(七) 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办事机构负责人的聘任或免职;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协会内部规章制度;
(十) 决定应由理事会决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理事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五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权力,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的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原因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一条
会长主持本协会全面工作。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可由会长或秘书长担任。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和常务理事会议;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三)
提名副秘书长、办事机构负责人选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处理本协会的其它的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 根据需要本协会可设名誉主席、顾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资金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 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依据章程规定收取的会员费和其它合法收入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十七条
协会建立、规范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本会资产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监督。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助的,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监督。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经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十五日内,报经业务主管单位经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财务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会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终止需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宜。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