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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www.nmg.xinhuanet.com   2006-09-07 17:44   来源:包头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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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合作各方缴纳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后,应当由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由合作企业据以发给合作各方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作企业名称;

    (二)合作企业成立日期;

    (三)合作各方名称或者姓名;

    (四)合作各方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内容;

    (五)合作各方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日期;

    (六)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应当抄送审查批准机关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二十三条 合作各方之间相互转让或者合作一方向合作他方以外的他人转让属于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全部或者部分权利的,须经合作他方书面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收到有关转让文件之日起3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四条 合作企业设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是合作企业的权力机构,按照合作企业章程的规定,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其名额的分配由中外合作者参照其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协商确定。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由合作各方自行委派或者撤换。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产生办法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主任的,副董事长、副主任由他方担任。

    第二十七条董事或者委员的任期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但是,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或者委员任期届满,委派方继续委派的,可以连任。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由董事长或者主任召集并主持。董事长或者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或者主任指定副董事长、副主任或者其他董事、委员召集并主持。1/3以上董事或者委员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2/3以上董事或者委员出席方能举行,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董事或者委员应当书面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或者委员的过半数通过。董事或者委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又不委托他人代表其参加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 视为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并在表决中弃权。

    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的10天前通知全体董事或者委员。

    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也可以用通讯的方式作出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