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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www.nmg.xinhuanet.com   2006-09-07 17:44   来源:包头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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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董事或者委员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一)合作企业章程的修改;

    (二)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或者减少;

    (三)合作企业的解散;

    (四)合作企业的资产抵押;

    (五)合作企业合并、分立和变更组织形式;

    (六)合作各方约定由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外,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

    第三十一条 董事长或者主任是合作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者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 应当授权副董事长、副主任或者其他董事、委员对外代表合作企业。

    第三十二条 合作企业设总经理1人,负责合作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对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负责。

    合作企业的总经理由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聘任、解聘。

    第三十三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由中国公民担任,也可以由外国公民担任。

    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聘任,董事或者委员可以兼任合作企业的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职务。

    第三十四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胜任工作任务的,或者有营私舞弊或者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决议,可以解聘;给合作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五条 合作企业成立后委托合作各方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一致同意,并应当与被委托人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合同。

    合作企业应当将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决议、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同,连同被委托人的资信证明等文件,一并报送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收到有关文件之日起3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第六章    购买物资和销售产品

    第三十六条 合作企业按照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和生产经营规模,自行制定生产经营计划。

    政府部门不得强令合作企业执行政府部门确定的生产经营计划。

    第三十七条 合作企业可以自行决定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购买本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燃料、零部件、配套件、元器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以下简称“物资”)。

    第三十八条 国家鼓励合作企业向国际市场销售其产品。合作企业可以自行向国际市场销售其产品, 也可以委托国外的销售机构或者中国的外贸公司代销或者经销其产品。

    合作企业销售产品的价格,由合作企业依法自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