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蒙古国长调民歌联合保护协调指导委员会在呼和浩特成立。会上,两国联合签署了长调民歌联合保护公报。公报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蒙古国长调民歌联合保护协调指导委员会会议,于2006年12月5日—6日在中国呼和浩特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蒙古国教育文化科学部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领导、中蒙长调民歌联合保护协调指导委员会及专家工作组成员与会。
会议宣布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蒙古国蒙古族长调民歌联合保护协调指导委员会;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蒙古国蒙古族长调民歌联合保护协调指导委员会工作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蒙古国蒙古族长调民歌保护专家联合工作组章程》,明确了协调指导委员会、中蒙专家联合工作组的人员构成、职能任务、工作制度、工作机制及其他相关事宜。
会议认为,协调指导委员会的成立,标志着中蒙两国由联合申报阶段,全面转入为期十年的联合保护阶段;标志着中蒙两国共同启动了实质性的联合保护行动。
会议指出,中蒙两国共同申报、联合保护蒙古族长调民歌,是两国交往史和文化交流史上的一件大事,表明了两国共同构建睦邻友好关系的诚意和努力,开辟了两国文化交流和文化合作的新篇章,对于进一步增进两国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不断加强两国友好往来和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会议高度评价了在联合申报蒙古族长调民歌过程中,两国有关部门和专家所表现出的真诚合作、高度负责以及科学、严谨的工作精神。在时间紧、任务重且没有任何经验可资借鉴的情况下,双方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了联合申报文本和一系列复杂的申报程序,有力保障了联合申报的成功。
会议强调,一定要严格恪守中蒙两国在联合申报文本中对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所做的承诺,严格按照两国在联合申报文本中制定的十年保护计划,实施对蒙古族长调民歌的保护工作。
会议审议通过了《中蒙两国联合保护蒙古族长调民歌十年行动实施方案》。会议认为,中蒙两国联合申报蒙古族长调民歌的目的,是为了联合保护以及在保护基础上的发展。今后十年的联合保护工作,繁重而艰巨。目前,要按照《中蒙两国联合保护蒙古族长调民歌十年行动实施方案》,抓紧制定和落实相关的具体政策、办法及保护经费运行机制,建立完善的联合保护工作制度。
会议对即将开始的为期十年的中蒙两国联合保护蒙古族长调民歌行动充满信心,深信必将取得共同期待的结果。(文/咏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