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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鼓励外商投资条例

www.nmg.xinhuanet.com   2006-12-14 14:0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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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十年内免征地方所得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免征地方所得税期满后,由企业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继续减免地方所得税。

 
    对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资源开发、原材料生产企业以及农业、牧业、林业、渔业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期限内,一律免征房产税,非从事运输业者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不执行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籍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三章    土地使用优惠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批准的建设期内,免缴土地使用费。 


    外国投资者利用企业现有场地办企业的,从开业年度起五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

 
    对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资源开发、原材料生产的企业,外商投资额1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企业,农业、牧业、林业、渔业企业及在旗县和苏木。乡镇举办的企业,从开业年度起,免缴土地使用费七年至十五年。

 
    第十三条 外国投资者兴办教育、科研、卫生及其它社会公益事业的,免缴土地使用费。

    第四章 其他优惠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和流通中需要借贷的短期周转资金和其他必需的信贷资金,经有关银行审核批准,优先贷放。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用现汇、固定资产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财产向银行抵押,申请人民币贷款。

 
    第十五条外商投资企业在外汇管理部门监督下,可以相互调剂外汇余缺,可以向国外借贷。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为解决当年外汇收支平衡,经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购买不属于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国内商品出口。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内销售的产品,除国家统一定价的以外,其余产品由企业自行定价。

 
    内销产品属于替代进口产品的,视其为出口,由企业申请,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全部或者部分收取外汇,并可适当减免工商统一税。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进行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仍不足的,可以逐年提取直到补足,但延长期最多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八条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率,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提高。

 
    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及兴办的公益事业所需水、电、气和通讯设施等,按需要保证供应,免购电力、建筑债券,免缴增容费。

 
    第二十条 对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原材料生产的企业,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运输产品,应向有关运输部门报送计划,运输部门给予优先安排。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经自治区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用本企业的产品以易货贸易方式,从苏联、蒙古和东欧各国换取本企业生产所需要的原材料、技术和设备。

 
    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所需国内物资,可以向当地物资部门申报计划,物资部门应优先供给;也可以在国内市场自行采购。

 
    第二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及兴办的公益事业的基本设施工程,按自治区重点项目优先安排,工程所需材料由当地物资部门优先供应。

 
    第二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除应按国家规定提取中方职工劳动保险金、养老保险金、福利基金和住房补助基金外,免缴国家提取的用于对职工的各项生活补贴。企业提取的住房补助金全额留给企业,用于解决职工住房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籍人员在自治区境内生活。住房费用可用人民币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