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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扩大横向联合优惠政策(试行)

www.nmg.xinhuanet.com   2006-12-14 14:1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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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内蒙古自治区境内的资源、产业向全国开放,鼓励各种所有制企业、个人及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区外投资者》)来内蒙古开发农、林、水和矿产资源,兴办材料加工业、高新技术产业,技术产业,进行企业“ 嫁接”改造和参与能源、交通、信息等方面的开发以及基础设施、旧城改造和房地产业项目建设,发展边境贸易、旅游、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及各种公益事业。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向全国开放。(一) 鼓励区外投资者参与商品市场、技术市场、劳务市场、旅游及娱乐场所的建设、各类市场、经营的商品,除国家明令禁止的以外,一律放开;(二)欢迎区外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组织经批准来我区独立或与我区联合设立分支机构,鼓励开办存款、贷款、结算、信托、证券、股票交易、投资基金有关金融业务;(三)欢迎国家部委、各省市区在内蒙古设立“窗口”和办事机构。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条 欢迎区外投资以独资、合资、联营等形式来我区兴办各类企业,或设立分公司、子公司,或联合组建跨地区、跨行业的企业联合体、企业集团。

    第四条 欢迎区外投资者以资金、技术、专利、设备、管理、名牌商标来我区入股;租凭、承包我区现有企业或就部分流程、车间实行联营; 向我区转让科技 成果、转移高耗能和劳动密集型产业;开展来料来样加工、补偿贸易及技术、人才等,广泛领域的协作。

    第五条欢迎区外投资者以购买、兼并、参股、控股、承担债务及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取得我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出让的国有企业全部或部分产权。

    第六条 欢迎区外投资者联合建设口岸的一些基础设施,联合建设出口产品基地,联合开展边境易货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

    第七条 区外投资者不论以何种方式与我区企事业单位合作(含独资企业)均可视为内联企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八条 区外投资者可与我区有边贸经营权企业以委托代理形式参与对俄罗斯 、蒙古等国贸易,代理从优。 可同我区有进出口经营权、边贸经营权的企业组建联合实体,或作为其分公司、分厂,在我区兴办的内联企业、独资企业愿意到独联体、蒙古国等国家投资、设立“窗口”的,我区积极予以协助办理。

    第九条 凡在我区兴办的内联企业,为发展出口农产品而进口的种子、种苗等商品,经国家农业部、林业局、濒危办审批后,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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