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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www.nmg.xinhuanet.com   2006-12-14 14:1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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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和促进内蒙古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进一步加强全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根据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的通知和国科火字[2000]120号《关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执行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内蒙古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是内蒙古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
第三条 各盟市科技局、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在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厅的指导监督下,负责本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审核事宜。
第二章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
第四条 按照国家规定,高新技术范围如下:
(一) 电子与信息技术
(二) 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
(三) 新材料及应用技术
(四) 先进制造技术
(五) 航空航天技术
(六) 现代农业技术
(七) 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
(八) 环境保护新技术
(九) 海洋工程技术
(十) 核应用技术
(十一) 其它在传统产业改造中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结合自治区资源优势和技术经济特点,自治区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为:
(一) 新材料及应用领域
(二) 生物工程和新医药领域
(三) 电子与信息技术领域
(四) 光机电一体化领域
(五) 新能源、环保及高效节能领域
(六) 其它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第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企业的发展必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产业政策,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 从事本认定办法第四条规定中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单纯的商业性经营除外)。
高新技术产品依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发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确定。
(二) 企业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经营期在一年以上,运行机制良好。
(三) 高新技术产品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能形成规模生产,并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并重视技术创新的本企业专职人员。
(五) 大中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中高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大中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18%以上。
(六) 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新办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的投入占总收入的60%以上。
高新技术企业总收入一般由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一般性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和技术性相关贸易收入组成。技术性收入是指由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和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以及中试产品的收入。
(七) 高新技术企业的年销售总收入在200万元以上;全员劳动生产率在12万元/人·年以上,年人均利税2万元以上,并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
(八)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应占企业年总销售额的5%以上。
(九)有明确的企业章程和严格的技术、财务、劳动人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十) 企业在研制、开发、生产过程中主要环保指标符合环保部门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 列为高新技术产品的期限,一般为5年;技术周期较长的高新技术产品,可延长至7年。
第七条 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全部核减科技事业费、实行经济自立的全民所有制科研单位,符合本认定办法第四条、五条规定条件的,经自治区科技厅批准,可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第三章 高新技术企业审批认定程序及期限
第八条 高新技术企业审批认定程序:
(一) 由各盟市科技局、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常规性审核。主要审核内容:
1.内蒙古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预报表、申请表;
2.创建高新技术企业情况介绍;
3.企业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书;
(2)高新技术及产品的鉴定证书、专利证书、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3)注册资金、自有资金验资证明;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上年度与本年度会计报表(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上年度审计报告;
(5)上年度科技投入明细及原始发票复印件;
(6)企业章程(技术、财务、劳动人事、知识产权保护等管理制度);
(7)企业注册科技人员花名册和主要技术人员的有关证件(学历证书、职称资格证书);
(8)环保情况证明;
(9)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
(二) 专业性审核。
经常规性审核合格后,由自治区科技厅会同企业所在盟市科技局联合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申请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专业性及全面审核评价;对高新技术开发区内企业的专业性审核,由自治区科技厅会同所在盟市科技机局及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共同组织有关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对申请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专业性及全面审核评价,并形成书面评审意见。
审核内容:
1.技术性审核。对高新技术项目或产品的技术水平、技术成熟度等情况进行审核。
2.生产性审核。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开发的基础条件、仪器设备、工艺流程、批量生产和组织管理等情况进行审核。
3.经济性审核。对高新技术企业经营的综合成本、资金运作、市场预测、财务核算和经济效益等情况进行审核。
专业性审核合格后,由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厅颁发内蒙古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九条 高新技术企业审批期限为30个有效工作日(不包括申报材料修改时间)。
第四章 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
第十条 经认定的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从认定之日起,其所得税免征5年。
第十一条 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两年进行一次资格审核。认定未满一年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不参加资格审核。
高新技术企业应在每年6月底前向自治区科技厅报送《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审核表》、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副本)、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报告和银行贷款证原件。专项审计报告包括:上年度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的销售收入、实现利税、研究开发经费支出等情况。
第十二条 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审核实行扣分制,具体扣分办法如下:
(一) 当年审核达不到《内蒙古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的,扣1~6分;
扣分办法:凡不符合《认定办法》第五条,其中 (一)~(四)款,扣1分;(五)~(八)款,各扣1分;(九)~(十)款,扣1分。
(二)企业侵犯知识产权的,根据情节轻重扣1~2分。
(三) 拒绝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执行公务的(包括公益性的素质培训等),每发生一次扣1分。
(四) 未按期偿还政府有偿经费或银行贷款的每逾期6个月扣1分。
(五) 报送的审核材料或统计报表有虚报、瞒报的扣除2分;拒报的扣6分。
第十三条 审核累计扣分达到4分以上的(含4分),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第十四条 通过审核的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加盖有效期的印鉴,企业凭加盖印鉴的证书和审核通过的文件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优惠政策的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经营性质、经营期限、注册资金、以及增减或撤消分支机构、歇业等须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手续,同时报送自治区科技厅办理变更事项。
第十六条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的,需对其进行重新认定。
第十七条 对企业集团(总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公司)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应分别审核、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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