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暂住人口、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切实保障暂住人口和租赁房屋主的合法权益,及时预防、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创造良好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暂住证申领办法》和《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以及《内蒙古自治区暂住人口管理办法》等法规。特制定本通告:
一、暂住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苏木、乡、民族乡、镇和市居住三日以上的人员。凡从事劳务或生产经营活动的暂住人口需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证》,有效期为一年,申领《暂住证》应缴纳工本费;不从事劳务或生产经营活动的暂住人口不办理《暂住证》,公安机关实行登记管理。
二、暂住人口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按照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申领《暂住证》;遇有查验《暂住证》时,应当主动出示,不得拒绝;不得使用假《暂住证》或者借用他人的《暂住证》;必须持有效《暂住证》方可从事劳务和生产经营活动;
三、租赁房屋是指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经有关部门审核符合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四、房屋出租人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要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对承租人的自然情况、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五、房屋承租人必须持有合法身份证件;租赁房屋住宿的外来暂住人员,必须按户口管理规定,在三日内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安全使用出租房屋,发现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六、暂住人口不按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申领《暂住证》,经公安机关通知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或暂住人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警告;骗取、冒领、转借、转让、伪造、变造暂住证的,收缴《暂住证》,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或警告,行为人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雇佣无《暂住证》人员或者扣押《暂住证》和其他身份证件的,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租赁房屋人或单位未向公安机关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限期补办,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的,处以警告、月租金三倍以下的罚款;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没收物品,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罚款。
单位违反出租和承租有关规定的依照上述规定予以处罚,同时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或者直接负责人处以月工资两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