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依据:《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凡常住户口在我市的居民,须本人向大庆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户口在肇州县、肇源县、杜蒙县、林甸县四县的居民须本人向户口所在地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申请。 未满16周岁的儿童和60周岁 (含)以上老人,可由代办人代为申请。 部队或者工作单位驻地在大庆市的军人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探亲,须本人向大庆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 持有我局签发的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我市居民,再次申请同类签注的人员,可以委托人代为申请。被委托人须为大庆市户口。 “探亲”是指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就学或者就业的亲属。 “亲属”是指: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申请人的配偶、子女可随同申请。 一、申请材料: 1、填写完整的《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一份。如属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须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由负责人在表格上亲笔签名并盖章。军人还需提交《批件》。 2、申请人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未满16周岁交验居民户口簿;军人交验军官证)。户口本需复印地址页和本人资料页,身份证复印正、反面,请复印在一张A4纸上,切勿裁剪。 3、交验能够证实亲属关系的证明原件(如结婚证、出生证等),并提交复印件,以及被探望亲属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或者在香港或者在澳门就业、就学证明复印件。 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亲属,1年内再次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探望同一亲属免交亲属关系证明。 4、驻港内派人员家属,提交《直系亲属探亲申请表》。 5、公安机关认为需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6、已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无论证件是否过期,在申请时应将原通行证交回。 二、探亲期限(签注种类为探亲(T)): 1、探望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或者3个月多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自首次进入之日起90天)。 2、探望兄弟姐妹,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 三、工作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办结。已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对于赴香港或者澳门治病、探望危重病人、奔丧等特殊情况急需赴香港或者澳门的申请,按照急事急办的工作原则,优 先审批办理。 四、注意事项: 1、内地居民在深圳或者珠海口岸出境时,发现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上签注信息资料制作有误,可以向深圳签证办或者珠海签证办申请换发相同签注。 2、内地居民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在内地遗失或者损坏,应当重新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申请时须提交相应材料。遗失证件的申请人还须提交书面的证件遗失声明。 3、内地居民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在香港或者澳门遗失或者损坏,可以通过香港或者澳门中国旅行社向深圳签证办或者珠海签证办申请一次性有效入出境通行证返回内地。 4、赴港澳旅游必须严格遵守当地法律法规,不得从事打工等违法活动。 五、证件、签注的收费标准: 往来港澳通行证 每本 100元 一次往返签注 每个 20元 三个月内多次往返签注 每个 100元 六、交费: 递交表格后,凭《公民因私出境证件申请回执》到大厅收费窗口交纳费用。交费后请即将 《回执》和收据第三联送还受理民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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