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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

www.nmg.xinhuanet.com   2006-12-20 11:2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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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核依据

    依据: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1年6月6日发布的《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第59号令)第五条"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由省级公安机关颁发"。

二、申报资料

    条件:《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第六条:设立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 符合企业法人设立的条件;(二) 法定代表人应当是具有境内常住户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符合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且未因犯妨害国(边)境管理秩序罪受过刑事处罚;(三) 有熟悉我国和相关国家出入境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不得少于5名;主要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未因犯妨害国(边)境管理秩序罪受过刑事处罚。其中应当有具备专业资格的外语、法律、财会人员。(四) 已建立保证中介活动正常运行的规章制度,落实管理、责任人员;(五) 与外国相关出入境服务机构已建立合作与交流关系,直接签署有效的合作意向书或者合作协议。 程序:《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第五条:"设立中介机构应当向机构所在地的地、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公安机关资格认定后报公安部备案"。 期限:《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第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的6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认定工作"。 继续实施。目前非法中介、非法移民活动猖獗,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扰乱了正常的出入境管理秩序。为加强对出入境中介市场的管理,打击查处非法中介活动,保护合法中介机构的发展,开明渠,堵暗道,仍需对中介活动实行规范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