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核依据
依据1997年4月8日公安部关于印发《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公境[1997]192号),县、市公安局或公安分局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事由和相应材料进行认真的审核调查,签署同意或不同意意见后报上级出入境管理部门复核审批。
二、申报资料
条件:依据《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前往港澳地区定居:1\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澳门,分居多年的;2\定居香港、澳门的父母年老体弱,必须由内地子女前往照料的;3\内地无依靠的老人和儿童须投靠在香港、澳门的直系亲属和近亲属的;4\定居香港、澳门直系亲属的产业无人继承,必须由内地子女去定居才能继承的;5\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去香港、澳门定居的。 程序和时限:县、市公安局或公安分局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事由和相应材料进行认真的审核调查,签署同意或不同意意见后报上级出入境管理部门复核审批。 期限:从受理申请到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应当在60天内完成。 该《规范》是依据《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全国统一执行,属中央事权,需继续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