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实施后,办理护照的时限由原来的30天缩短为15天。 据介绍,2007年1月1日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实施前签发的护照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取消了正在劳教人员不予签发的限制;增加了"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无法证明身份的、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不签发护照的规定以及"因妨害国(边)境管理秩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遣返回国的,在6个月到3年内,公安机关不签发护照"的规定。(报道/刘昕)